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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4.1.1 一、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一、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在进出口合同中,品名条款(Name of Commodity)并无统一格式。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在“货物描述”或“商品名称/品名”的标题下,列明双方同意买卖商品的名称。一般商品有时只需列明双方意欲购买的商品名称,如钨砂、棉布。但每种商品往往有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也把有关品种或品质、产地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

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种类繁多,名称差异较大。即使是同一种商品,也因品种、品牌、产地、外观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品名。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因习惯不同,即使对同一种商品,使用的品名也不相同。为了避免因商品名称而引发争议或分歧,人们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商品进行分类以方便各国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目前在国际上使用国家最多、影响范围最大的商品分类标准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98年实施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Chapter),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Heading),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Subheading),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 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 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中国海关为了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方便,目前使用的HS编码一共10位,其中前面8位称为主码,后两位称为附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