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实务
1.3.3.3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约首(Head of Contract),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电传或传真号码、地址(要求写明全称)等。除此之外,合同序言部分常常要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文本

本文(Body of Contract),是合同的主体部分,是对各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它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内容。

3.约尾

约尾(End of Contract)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地点和双方有权签字人的签署及生效的时间。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一般由我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制成一式两份的合同或确认书后,先在上面签字,然后寄给对方。对方经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保留一份,将另一份寄还给我方,这称为“会签”。若对方未按照要求将其中一份签字后寄回,除磋商时有一方声明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的以外,并不影响双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如对方在签回的合同或确认书上更改或附加条件,与原达成的协议内容有抵触或不同规定而我方又不能接受的,应及时拒绝。否则,即以双方签字并经对方修改过的书面合同或确认书为准。对于对方签回的书面合同或确认书应及时认真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