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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1.3.3.2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

合同(Contract)形式比较正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商品的名称、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商品检验外,还有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卖方草拟出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这两种合同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合同有正本和副本之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中,通常由我方缮制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同时制作,无须签字,亦无法律效力,仅供交易双方内部留作参考资料,其份数视双方需要而定。

(二)确认书

确认书(Confirmation),指合同的简化形式。卖方出具的确认书称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的确认书称为“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使用第一人称语气订立。确认书包括的内容与合同相同,但较合同条款简单,其法律效力与合同完全相同。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商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三)协议书

协议书(Agreement),是合同的另一种形式。协议书一般格式比较灵活,包括的内容较广。在工业商品贸易中,特别是在涉及技术的大型成套设备交易中,许多条款是一般商品贸易中所不涉及的,如关键词语的定义、安装调试、考核验收、零部件的供应、技术保密、技术服务培训等,采用一般形式的合同难以对上述条款详尽阐述,故采用协议书这一方式较多。

(四)备忘录

备忘录(Memorandum),是进行交易洽商时记录洽商内容,以备今后核查的文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把洽商的交易条件完整、明确、具体地记入备忘录,并经双方签字,这种备忘录的性质和作用就与合同无异。如果双方洽商后,只是对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或一定程度的理解,并记入备忘录,则这种备忘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五)意向书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不是法律文件,对当事人无约束力。它是在交易洽商尚未最后达成协议前,买卖双方为达成某项交易,将共同争取实现目标的设想和意愿,有时还可包括初步商定的部分交易条件,记录于一份书面文件之上,作为今后进一步谈判的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