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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乐理教程
1.15.7 第七节 频率与国际标准高度(⊕)
第七节 频率与国际标准高度

音的高低,除了用音分值来计量外,也常以频率来说明。音分与频率可以相互换算,如前面讲十二平均律时,已知a1=900音分,现经过数学换算,知其等于440赫兹。这里的“赫兹”就是频率的单位。

音由物体振动而生,因此,我们可以用振动次数的多寡来计算音的高度。每秒钟振动的次数,称为“频率”。每秒钟振动一次,即振动体来回反复一次,或起伏一次,称为一“赫兹”(即Hz)。

物体振动越快,即每秒钟振动次数越多,亦即频率(数)越大,音就越高;反之,振动越慢,即每秒钟振动次数越少,亦即频率(数)越小,音就越低。人耳所能感受的音的高度范围,最低约16赫兹,最高约20000赫兹。超过20000赫兹的音,称为“次声波”,低于16赫兹的音,称为“超声波”。音乐中所用的音,约自16赫兹(约C2)至7000赫兹(约a5);包括泛音在内,可达到以至超出20000赫兹。

在通常情况下,音的国际标准高度是以a1的高度为根据,并用频率来表述的。

随着时代的不同,音的国际标准高度也有所不同。17、18世纪时,a1约为415Hz—430Hz,称“古典高度”。到19世纪,1834年,德国斯图加特物理学家会议决定a1=440Hz。1859年,法国巴黎音乐家和物理学家委员会决定a1=435Hz。1939年,英国伦敦国际会议恢复斯图加特会议决定的a1=440Hz。此后,称a1=440Hz为第一国际高度,因通用于演奏会上,又称演奏会高度。而a1=435Hz被称为第二国际高度,现在世界上通用第一国际高度,即a1=440Hz。

另外有一种标准高度,常用于物理学的计算上,即c 1=256 Hz。这种高度称为“物理学高度”或“理论高度”。这个高度用于物理学的计算上,有方便之处,即c1=256Hz,每低一个八度,均可用2除净。有些和声理论就是以国际理论高度为标准的,如兴德米特的“音序I”即是如此。中国二千四百年前的曾侯乙编钟中声区的姑洗律(相当于现代乐理的中央c1)也正好接近256Hz,仅小数点后的数据略有不同。

在欧洲,标准高度是随着时代逐渐升高的,这是由于欧洲近代管弦乐队追求乐器(主要是弦乐器)的明亮音色,以期获得乐队的辉煌效果所致。而乐器所以能获得明亮的音色,则有赖于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