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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乐理教程
1.15.6 第六节 三种律制的应用(⊕)
第六节 三种律制的应用

五度相生律是根据泛音列纯五度而定律,因此在音的先后结合上自然、谐调,多适用于演奏、演唱单声音乐。

纯律是根据自然三和弦而定律,因此在同时结合上纯正、和谐,多适用于合奏、合唱等多声音乐。

以小提琴演奏某一音乐片断为例,下例* 1)与* 2)两处是同一个e 1音,一个有音乐感的演奏员,对这两个e1音的高度会很自然地处理成略有不同:

例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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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例的前一小节是单声音乐,演奏者会下意识地将e1音拉得略高,因为只有这样,“f-e”之间的音分就会变得稍少,从而才会感到半音倾向得到较完满的解决,这里实际上是不自觉地运用了五度相生律。

又由于后一小节是多声音乐,演奏者会下意识地将e1音拉得略低,因为只有这样,“c-e-g”的主三和弦才会感到更加协和,这里实际上是不自觉地运用了纯律。

从律制来讲,五度相生律的e1是408音分,纯律的e1是386音分。也就是说,上例*1处(408音分)与*2处(386音分)在谱面上虽为同一音高,实际上两者相差22音分,即相差一个普通音差。

十二平均律虽然在音的先后结合和同时结合上都不十分自然、纯正,这是十二平均律最主要的缺陷。但它的优点也是非常突出的,主要是便于转调,从而推动了音乐创作技术的发展。同时在键盘乐器的制造、演奏上还具有许多优点,因此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用十二平均律调音的钢琴,它的实际音高也往往有偏差。一般讲,钢琴的最高音部分可能比十二平均律偏高30音分弱,最低音部分可能比十二平均律偏低30音分强。但总体而言,钢琴还是按十二平均律调音的。为了适应今天音乐上移调、转调和变化音的需要,十二平均律是切实可行的最佳的律制,哪怕是多么复杂的转调和繁多的变化音,十二平均律都能应付自如,钢琴就是一个明证。另一方面,十二平均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除了构成大小三和弦时其音律有所不纯之外,还有“协和音”和“不协和音”的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自从十二平均律流行以来,由于该律制存在着上述一些缺陷,因此在理论上曾经出现非议十二平均律的倾向。经过一定时期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多次反复之后,十二平均律终于得到普遍的承认,同时人们认识到音律具有适度的变通性和灵活性。

我国今天的音乐,出于移调和转调等方面的需要,因而有采用十二平均律为中心的趋向。这种趋向不仅有利于我国民族音乐的提高和发展,而且有助于我国音乐与外国音乐的交流。

十二平均律如何更好地适应我国民族音乐风格,是当今正在不断通过音乐实践加以解决的问题。钢琴上弹奏戏曲,风格所以不同,主要由于乐器构造的关系(虽然钢琴这乐器仍能表现民族风格),而不是律制的问题。今天的琵琶,在乐器制作(相和品的定位)上采用十二平均律,但是并未影响民族风格。因为琵琶采用十二平均律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拒绝三分损益律(见下文)和纯律的“加味”。琵琶弹奏时,由于左手按弦的力量可以增减,因此能够稍微变动音高,使之适应于它种律制。其他定音乐器,如筝,也有类似的情况。即这类定音乐器,在十二平均律的基础上有适应它种律制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