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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思政课辅导用书.第一辑
1.10.4.6 (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
(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作为思维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有思维所具有的概括性、间接性等一般特性,而且两者之间还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心理逻辑

作为认知过程中的心理逻辑,法治思维包含但不限于形式逻辑,包含但选择性使用数理逻辑,推崇并广泛地使用命题逻辑,禁止但难以根绝地使用直觉主义逻辑,这与法律思维具有一致性。这种心理逻辑的功能在于促进“法治解决意向”的理性,最终外化为一个权力行使的“可接受性”。

2.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理性思维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法律作为人类主观认识和建构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当然,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想,必定要求它符合比现行法律“更高理性”的标准。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一样都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首先,两者都是一种逻辑理性。逻辑学适用于一切人。因此,它又是理性思维的裁判。就是说,由于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一种心理逻辑,这种逻辑中本身就体现出一种较高理性。其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实践理性。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于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的“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再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理性。法治思维的“法治解决意向”强调通过规则来解决具体问题,强调规则的语词表达和法律效果都必须有确定性,强调权力行使遵循形式要件。这与法律思维中对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以及运用法律的“明确性”这一基本理性相一致。

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价值判断

法治思维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然而,人权本身必定包含价值判断。法治思维的精神活动过程中对事实的判断与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中对特定的事实以法律的视角去审视一样,最为重要的必定是价值判断。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价值判断都是以一定的“价值经验”为基础的。当然,法治思维的难处正在于实际获得一种广泛一致的价值经验。因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可见,法治思维的价值判断与法律思维一样是要解决不同情形下不同价值的排序问题。

4.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一种习惯思维

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模式,作为一种习惯思维,法治思维反对把法治当成一种精确装配起来的科学结构,反对把法治当成多种要素复杂合成的器具技术。而法律思维也是主体遵从法律,在法律规范、学说等的指引下,对具体问题进行思考、研究的一种习惯性模式。

5.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以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为依托

不论是法律思维主体还是法治思维主体,在应对各种具体问题时都会将这一问题纳入法律知识体系中。结合法治理念去思考、理解,也就是说,两者的主体都会拥有法律知识背景和经验以及对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都强调以“法”为中心,强调法律的地位,依法治理社会,以法律追求的价值为目标。

6.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性

从上文我们知道,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都植根于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两者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都体现了分析、判断、处理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而且,两者离不开分析、判断等逻辑思维,离不开法治原则、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的价值追求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