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君主国的革命
第一节 职官、封地的变化
起初,伯爵们到他们自己的辖区去,须得经过派遣,且任职期限只有一年。随后,为了继续任职,他们花钱买下这种权利。这样的情况,早在克罗维斯的孙子的时代便已经存在了。奥赛尔城的伯爵,一个名叫贝欧尼乌斯的人,为了能继续在职位上待下去,就让自己的儿子穆莫路斯携带着金钱去贿赂贡特兰。这个穆莫路斯也曾为自己进行过贿赂,结果是他父亲的位置为他所获得。在君主们那里,他们自己的恩惠就已经开始腐化了。
虽然封地是可以撤销的,王国的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是人们并不能反复无常、随心所欲地以封地授人或剥夺某人的封地,通常情况下,这应该由全国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同伯爵问题一样,在封地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腐化现象。就像伯爵为了继续占领辖区而出钱贿赂一样,为了占有封地,人们也花钱进行贿赂。
在本章后面一些章节里,人们将会认识到,有的时候,君主的恩赐具有暂时性,而有的情况下,君主的赏赐却具有永恒性。有一次由于朝廷试图收回它曾经给予人们的恩赐,全国上下因此而产生了普遍的不满。不久革命便产生了,在法国历史上这次革命也是相当有名的。在这次革命的第一阶段所上演的戏剧,便是布纶荷被判处死刑那一幕令人惊奇不已的场面。
作为王后的布纶荷,既是一位国君的公主,又是另一位国君的姊妹,还是另一位国君的母亲。她有一些公共建筑物,这些建筑物足以让她即使面临一个古罗马市政官或总督也面无愧色,直到今天她还因为这些建筑物而声名远扬。在处理国事方面,她有着天赋的卓越才华,她还有一些与生俱来的品质,长期以来,人们对她都极为敬重。但是人们突然发现,另一个国王用那样长时间的、那样卑鄙无耻的、那样残酷的刑罚去处罚她。在这个国家里,这位国王的权威并不是相当牢固的。倘若不是某种特殊的原因导致她失去了全国上下敬重的话,乍一看来,这种情形的确是难以叫人相信的。格罗大利乌斯说她害死了10个国王,并对她加以责难。但是,事实上,格罗大利乌斯自己亲自处死了其中的两个国王;其他几个国王的死则应当由另外一个奸诈凶恶的王后负责,或者归咎于命运。这一个国家曾经让佛烈德贡德安详地在床上死去,甚至当人们要惩罚她的滔天罪行时,它又持反对态度,那么布纶荷的罪行是不应该如此计较的。
布纶荷被人们放在骆驼上,在所有部队里游行示众。她已经为军队所厌弃了,她所承受的惩罚已经十分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从佛烈德加利乌斯的记载中可以发现,布纶荷对布罗大利乌斯十分宠信;领主们的财产被布罗大利乌斯剥夺殆尽,被他用来填充国库;贵族们受到布罗大利乌斯的侮辱,由于他的缘故,人们对自己是否一定可以保有原来的地位并不能持肯定的态度。军队密谋颠覆他,他正是被刺死在自己的帐篷的。而布纶荷之所以会一天一天地为全国人民所厌弃,要么是因为打算替他复仇,要么是因为继续执行了相同的计划。
格罗大利乌斯一心想要将朝政大权独揽在手,另一方面,他的头脑中充溢着最令人恐怖的复仇念头。他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倘若布纶荷的后代占据了优势的话,他一定会没命的。正因为如此,他参与了一项阴谋,这对于他本人是极其不利的。因为他的愚笨,或者是因为形势的逼迫,他不得不对布纶荷提出控告,并且对这位王后施以极为恐怖的惩罚手段,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
在反对布纶荷的阴谋中,瓦纳卡利乌斯也是一位起核心作用的人物。他的职务是勃艮第的宰相。他向格罗大利乌斯提出请求,在他在世的时候,他的职位永远不能被撤换,格罗大利乌斯同意了他的请求。因此,与前些时候法国的领主们相比,这个宰相的情形是迥然不同的,这个职权再也不用依附于王权,而是相对独立的了。
激怒全国上下的正是不幸落入布纶荷手中的政权。当法律效力依旧存在着的时候,因为法律并没有永久地将封地给予某一个人,所以当封地被剥夺以后,并没有人因此而产生抱怨。但是,既然人们是凭借贪婪、卑劣的方式和腐败的手段而取得封地的,那么当用这种手段获得的东西总是被人用同样的手段掠夺走的时候,产生抱怨便是理所当然的了。倘若撤销恩赐的目的在于增加公共福利的话,大家或许会不置一词。不过,在当时,人们嘴里念叨的是秩序,但贿赂却大行其道。在当时,人们对国库的权益十分关心,但其目的却在于挥霍国库的财产时能够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以恩赏为服务的酬劳或希望,这种风气早就不存在了。为了纠正旧时代的腐败的弊端,布纶荷用的是另外一种腐败的手段。她的意愿变化无常,这并不是因为她精神脆弱,因此忠义之士们和高级将领们都认识到自己已经濒临绝境了,他们便提前下手,结束了她的性命。
从文献看来,有关当时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的记载都是残缺不全的。对有关那个时代的历史知识,编年史的作者们知之甚少,就像今天的村民对我们的时代的历史知识了解得很少一样,所以他们的记录有许多疏漏。但是,为了革除弊病,格罗大利乌斯在巴黎会议上颁布了一部《法令》,这是我们所拥有的。在那里,我们可以发现,为了消灭引发这次革命的不满因素,这位君主曾做过何种努力。一方面,对过去他的前任国君们曾作过的赏赐或曾经肯定的赏赐,该《法令》做了进一步肯定;另一方面,该《法令》规定要返还一切忠义之士的被剥夺了的赏赐。
在这次会议上,这位国王的让步还不仅仅这一项而已。他规定要纠正过去所制定的、一切与僧侣们的特权相抵触的东西。在他那里,朝廷在选举主教方面的影响大大减少了。这位国君甚至对税务也进行了改革。他规定一切新近设立的赋税都要撤销;他还规定,自贡特兰、锡治柏、查尔柏立克以来所设立的通行税都不得征收。换言之,佛烈德贡德时代和布纶荷听政时代所设立的一切,全都被他撤销了。他还不允许他的牲畜进入私人的山林。在后面我们将会认识到,与上面的所说的相比,这次改革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并且延伸到民事事件上了。
第二节 宰相的权力
我们曾经提到过,瓦纳卡利乌斯要求在自己的一生中,格罗大利乌斯二世不能撤换他的宰相职位。格罗大利乌斯答应了他的请求。产生于这次革命的另一个结果便是:在这之前,宰相对国王负责;现在,宰相对王国负责了;过去,宰相是由国王亲自挑选的,现在挑选宰相的权力转入到国民的手中了。在革命尚未爆发的时候,让布罗大利乌斯当宰相,这是梯欧多立克的旨意,让第立克当宰相则是佛烈德贡德的旨意。但是在这以后,宰相便是由国民挑选产生了。
有的作者混淆了这些宰相和那些在布纶荷之前就已死去了宰相,混淆了国王的宰相和王国的宰相,我们是不应当这样的。在勃艮第人的法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勃艮第人国家的职位中,宰相职位并不是最高的职位之一。在法兰克各君主执政的时代初期,宰相这种职位也不是最显赫的。
那些拥有职位和封地的人心态平定了下来,这是格罗大利乌斯的功绩。瓦纳卡利乌斯去世后,在德洛伊集会上,这位君主询问出席会议的领主们打算让谁接任瓦纳卡利乌斯的职位。他们异口同声地说,他们不愿意推举任何人,而恳请君主赐以恩赏,要君主自己决定,他们把自己交付给了君主。
与他的父亲一样,达果柏将全国上下重新团结在一块。国民没有选举宰相,他们信任君主。这位君主觉得自己很自由,除此之外,因为另一些胜利,他的心安定了下来,所以他又把布纶荷的计划捡拾了起来。但是,在这件事情上他彻底失败了。在被斯克拉旺人打败之后,奥斯特拉西亚的“忠臣”们就回家去了。这样,野蛮人便获得了奥斯特拉西亚的边防地区。
因此,这个君主决定要求奥斯特拉西亚人,让自己的儿子锡治柏领有奥斯特拉西亚地区以及一个宝库,并让柯龙的主教古尼柏和公爵阿达尔济兹拥有王国的政府和宰相的职权。对当时所订立的这一割让条款的细节,佛烈德加利乌斯没有作具体的叙述。但是在他本人的各个条例里,君主对所有这些条款都持肯定态度,而奥斯特拉西亚的危险也立即消失了。
在临终的时候,达果柏嘱托贻佳照顾好他的妻子拈特季尔德和他的儿子克罗维斯。在决定他们的君主时,钮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的“忠臣”们选择了这一位年富力强的太子。宰相职位由贻佳和拈特季尔德担任,过去达果柏掠夺了一些财产,他们全都将其物归原主。所以在钮斯特利亚和勃艮第,抱怨之声立即平息了,就像在奥斯特拉西亚怨诟之声已经停止了一样。
在贻佳去世之后,王后拈特季尔德授意勃艮第的领主们,要他们推举佛罗卡都斯担任宰相这一职位。佛罗卡都斯写信给勃艮第王国内的主教们和一些重要的领主,告诉他们,他保证他们一生一世都不会失去他们的荣誉和官职。为了对他说的话表示肯定,他甚至还发了誓。在《王室的宰相》一书中,作者认为这一时期是宰相治理国家的起始阶段。
与奥斯特拉西亚和钮斯特利亚的宰相们的记述相比,有关我们现在所谈论的革命时代勃艮第宰相们的记述要翔实得多,这是因为佛烈德加利乌斯是勃艮第人的缘故。但是,由于相同的原因,在勃艮第所订立的那些条款,在钮斯特利亚和奥斯特拉西亚同样也订立了。
国民认为,与其把权力交给国王的宰相,不如把它交给一个由他们自己选举产生的宰相,这样要稳当得多。国王的宰相的权力是世袭的,而对自己选举产生的宰相,他们可以提出种种要求或条件。
第三节 从宰相制度看一个国家的特点
一个国家已经有国王了,而为了行使国王的权力,政府还得挑选出另外一个人来,从表面上看来,这种事情的确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但是让我们姑且把当时的存在情况撇开在一边不谈,我的观点是,在这一方面,法兰克人的思想渊源是相当深远的。
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后代。塔西陀说,在选择君主时,日耳曼人看重的是他们贵族血统;在选择首领时,日耳曼人看重的是一个人的刚强。在黎明时代(第一朝代),君主们和宰相们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前者具有世袭性,而后者则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毫无疑问,那些君主们,他们崛起于全国会议,并向一切愿意跟随他们的人毛遂自荐,领导他们去实施某一项颇具危险性的计划;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本人身上是集中了国王的权威和宰相的权力的。他们取得了当国王的资格,这是因为他们有贵族血统;他们取得了宰相的权力,这是因为他们勇猛刚强,那些果敢之士愿意跟从他们并拥立他们作首领。在我国,初期的君主们正是因为这种君主资格而当上法院首长和会议首长的,在这些会议的同意下,他们还颁布了一些法律。同时,他们还能够指挥他们的军队进行远征,这是因为他们有公爵或者说首领的资格。
只要看一看法兰克族人阿波伽斯特斯的行为,人们就能将初期法兰克人这方面的特点了解得清清楚楚了。他之所以能够指挥军队,全凭皇帝瓦连提尼耶诺斯的委任。他却把皇帝关闭在皇宫里。皇帝不能和任何人谈论任何政治或军事方面的事情。后来那些叫柏彬的宰相们的做法,与阿波伽斯特斯当时的所作所为几乎是如出一辙。
第四节 宰相们如何取得指挥军队的权力
在军队的指挥权掌握在国王们手中的时代,国家根本没有想起选举首领这么一回事。克罗维斯和他的四个儿子是法兰克人的首领,在他们的领导下,法兰克人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梯欧德柏的儿子狄波,这一个君主年幼体弱,疾病缠身;在所有君主中,是他首开了待在王宫里的先例。他不愿意去征讨意大利的纳尔塞斯,但当看到法兰克人自行选举了两个首领,并在他们率领下到那里征伐时,他又感到痛苦。格罗大利乌斯一世有四个儿子,其中贡特兰对指挥军队特别厌倦。其他君主纷纷效仿他的做法。把军队的指挥权交给他人是很危险的,为了防止这种危险,他们让好几个首领,或者说好几个公爵共同执掌军队的指挥权。
我们看到,这产生了不少的弊端。纪律丧失了,人们似乎忘记了什么是服从。对于自己的国家而言,军队已经成为一种灾难了;在尚未与敌人短兵相接之前,他们的口袋便已经抢劫掠夺得满满当当的了。在他的著作里,格列高里·德·都尔曾经对这些弊端作了生动的讲述。贡特兰说:“对我们祖先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东西,我们没有能够好好保存,我们凭什么去获得胜利呢?和从前相比,我们国家的变化实在是太大了……”真奇怪!从克罗维斯的孙子那个时候开始,这个国家便已显示出腐化的端倪了。
其结果是人们很自然地便设置了一个单独的公爵。对那为数不少的、已经不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义务的领主和“忠臣”们,这一个公爵享有管理的权力;这一个公爵还要重新建立起军队的纪律,并且要带领一个只知道自相残杀的国家去与敌人交战。因此,宰相便从人们那里获得了权力。
起初,宰相的职责是管理国王的家事。后来,他在政治上也发挥了一点作用,即协助别的军官管理封地;到最后,他有权独立地处理封地了。接下来,他又有权管理并指挥军队了;这两种职务与其他两种职务联结在一起是很有必要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与指挥军队相比,招募军队要困难得多;比起那个能给人以恩惠的人来,适宜于掌握这种权力的人还有谁呢?这是一个独立而好斗的民族,在这个民族里,劝诱应该多一些,强迫应当少一些;那些因为领主死亡而荒废的封地,应该被给予某些人,或者让人通过努力能够获得它;应该让人能够不断地获得酬劳;应该让人们对偏爱持憎恶的态度。因此,军队的将领应该由管理宫廷的人担任,这是理所当然的。
第五节 宰相统治之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地位和官职变动频繁、随时撤换,这并不是宰相们所愿意面对的情况。他们保护了贵族的官职,这是他们的统治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所在。所以,重要的职位依旧是终生不撤换的职位,这成了一个习惯,并且逐渐固定了下来。
但是,我有一些与封地有关的特别的看法。我认为,从那个时代开始,大多数封地都带有了世袭的性质,对此我深信不疑。
对贡特兰和他的侄子柴尔德柏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安得丽条约有如下规定:“忠臣”们和教会从先前的君主那里获得的各种恩赐,要能够继续维持下去,对此,他们要作出保证。国王们的王后、公主、遗孀曾经从国库中得到了一些东西,她们应该有权在遗嘱里对此作出永久性的处理,对这一点,他们要表示准许。
就是在担任宰相职务期间,马尔库尔富斯撰写了《法律文书》这一著作。通过其中的一些法律文书样式,我们可以看到,国王不仅给予某人以赏赐,而且让他的后代也获得这种赏赐。既然这些法律文书是生活中常见活动的真实反映,那么通过它们便可以真切地认识到,早在黎明时代(第一朝代)的末期,一部分封地领主的后代便已经继承封地了。所谓“统辖之地不可剥夺”的观念,当时的人们是不可能具有的。这种观念是到近代才形成的,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事实上看,当时的人们都是不可能知道这种观念的。
我将提供事实依据来证明这一点。我能够指出,在一个时期里,军队已经没有获得过赏赐了,军队已经没有任何费用来维持自己了。这时候,我们更能够很确切地说,过去的赏赐已经不复存在了。查理马特尔时期的情形便是这样的。在他那里,一些新的封地被建立起来;这些封地和初期的封地是不一样的,对此,我们应该加以仔细地区别。
当国王们所给予的赏赐开始具有永久性的时候,无论这是因为政府的腐化已经萌芽,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国王有不断给予酬劳的义务,国王这样做,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封地永久化,而不是让伯爵的管辖之地永久化。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放弃自己的一些土地,这并不是什么要紧事;放弃重要的职位,那便意味着权力本身的丧失。
第六节 自由土地是如何变成封地的
在马尔库尔富斯的一件法律文书样式里,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是用什么方法将自由土地变成封地的。土地的拥有者把他的土地献给国王,国王再以一种“权益用地”或“赏赐”的名义,将它返还到献地者手里,献地者再向国王指定继承土地的人。
土地的拥有者为什么要改变自己的自由土地的性质,如果想要知道这一问题的各个答案,我就必须像潜入深深的水底那样,对那个时代贵族的特权作一番仔细的探讨。在11世纪里,这些贵族浑身上下都沾满着尘垢、鲜血和汗渍。
封地的主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相当大的。与自由人相比,当他们遇害时所获得的和解金要高出许多。通过马尔库尔富斯的法律文书,我们可以看到国王的御封大臣所享有的特权,“杀害国王的御封大臣的人,要支付600苏的和解金。”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里,这种特权便已经设立了。按照这两种法律的规定,如果国王的御封大臣被害身亡了,其和解金为600苏。这两种法律还规定,如果一个自由人——法兰克人、野蛮人或在《撒利克法》的约束下生活的人——被害身亡了,它能够获得的和解金只有200苏;而一个罗马人被杀害了,按照法律规定,其和解金只有100苏。
国王的御封大臣所享有的特权远远不止这一项。或许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受到传唤而拒不出庭,或者是对法官的命令表示违抗,他便会被传唤到国王那里去。如果他依旧拒不出庭的话,那么他将再也不能受到国王的保护,没有人愿意把他接纳到自己的家里,甚至连面包也没有人愿意提供给他。如果他的身份是普通人的话,他的财产便将被没收。但是如果他是国王的御封大臣的话,情况就不会是这样的。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他拒不出庭,那也不妨碍判定他有罪;对于御封大臣而言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对于普通人而言,即使是极微极小的犯罪,也要面临开水立证的审判;对于御封大臣而言,只有在他犯有凶杀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定使用开水立证。最后一点,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国王的一位御封大臣的誓言有可能对另一位御封大臣造成不良后果,那么便不得强迫他立下誓言。这些特权随时随地都在增加着。在卡尔罗曼的敕令里,国君的御封大臣们又获得了另外一种荣誉,即不得强迫他们本人立誓,他们自己的封臣可以代替他们立誓。除此而外,如果一个人享有这些荣誉却没有参军服役的话,他将受到的刑罚是,禁止他在没有服兵役期间喝酒、吃肉。但是,如果是一个没有跟随伯爵的自由人,他将受到的刑罚是服役并支付60苏的罚金,直到支付了该款项,服役才能结束。
因此,我们便不难设想为什么那些不是国王的御封大臣的法兰克人——更不用提罗马人了——都绞尽脑汁想要成为国王的御封大臣了。同时,为了免除土地被剥夺的危险,他们便想出了那样一个办法,即把自由土地献给国君,国君再以封地的名义将土地返还给他,然后由他本人向国王指定继承土地的人。这个习惯存在的时间还不短。在纷乱叠起的第二时期(第二朝代)尤为风行。那个时候,每一个人都需要有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人,同时又乐意与其他的领主团结在一起,由于“政治的君主国”已经烟消云散了,他们似乎对进入这种“封建的君主国”很感兴趣。
从一些条例里可以看到,到第三时期(第三朝代)的时候,这个习惯依然存在着。有的时候是土地拥有者献上自己的自由土地,然后又按照相同的行为把它收回来;有的时候是承认它是封地,在这之前首先宣称它是自由土地。所谓“收回的封地”,指的便是这一类封地。
这并不意味着在管理封地的时候,拥有封地的人会像一个称职的家长那样做。虽然自由人绞尽脑汁想要获得封地,但是他们处理这一类财产的态度与今天我们管理权益用地一样,没有什么差别。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人们只顾自己产业和利益而降低封地的地位,我们那最谨慎、最小心的君主查理曼才制定了许多预防法规。这只能表明,在那样的时代里,在大多数情况下,赏赐依旧是可以终生享用的,所以人们对自由土地的关心要多得多,而对赏赐则不太留意。尽管如此,在人们的头脑中,“当国君的御封大臣比当自由人要优越得多”这种观念,依然是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由于某些原因,一个领主有要能对他的封地的某一个特殊部分做出某种处理,但是要他丢掉他的爵位本身,这可是他所不愿意的。
我们知道,在一道《敕令》里,查理曼曾经抱怨说,在有的地方,人们把封地当作自己的产业,随意给予他人,然后又把它当作产业购买回来。但是我并没有说过,人们不爱自己的产业甚至超过了不爱权益用地。我只是说,当人们把一块自由土地变成可以世袭的封地的时候,就像从上述法律文书样式中所看到的那样,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将会是相当大的。
第七节 什一税的建立
柏彬王当政时所制定的那些法规,让教会看到了减轻痛苦的希望,不过事实上教会所减轻的痛苦要少得多。过去查理马特尔看到所有公共财产全都掌握在僧侣们的手里,与此相似,现在查理曼发现僧侣们的财产全都转移到军人手中了。要把人们分配给军队的东西从军队手中收回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从事情的性质来看,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而且从当时的形势来看,这种做法更是行不通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如果缺乏教士、教堂和说教,基督教便会灭亡,这却是不应该的。
因此,查理曼设立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即什一税。对于僧侣们而言,它有这样一个好处,即既然这个东西是为教会所专有的,那么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它被抢夺了去,就更容易被觉察到。
有人认为早在查理曼之前,这个制度便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我发现,他们所引用的那些权威著作恰好能够从反面证明他们的主张是错误的。在格罗大利乌斯的《律令》里,有一条律令说,不对教会的财产征收某些什一税,仅此而已。在当时的情况下,教会自己是根本不会征收什一税的,因此它的所有主张仅仅是要求人们减免它应该缴纳的什一税罢了。在585年,玛康召开了第二次主教会议,要求人们缴纳什一税。它说古时候的人便已缴纳过什一税了,这或许是事实,不过他又补充说,当时的人们已经不再缴纳这种税了。
早在查理曼之前,人们便翻开《圣经》,对该书《利未记》中的施舍和捐献进行宣传,对此有谁会持怀疑态度呢?但是,我的看法是在这位国君之前,人们或许对什一税进行过宣传,但事实上并未建立起这一税种。
我曾说过柏彬王当政时候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有的人的封地原本是教会的财产,这种人得缴纳什一税,并且要负责修缮教堂。凭借一道毫无争议的公平的法令来强迫国内的权豪势家为人们做出榜样,这是一件多么艰巨的事情。
查理曼的做法更为激进。通过他由维利思所颁布的敕令我们可以发现,他本人的地产也要缴纳什一税,这个榜样又是多么的令人惊奇。
但是要让老百姓因为一些榜样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佛兰克福的宗教会议向老百姓所提出的应当缴纳什一税的理由似乎更为迫切。在会议上,他们所颁布的一道敕令说,最近在闹饥荒的时候,人们发现麦穗心是空的;是魔鬼将它们吃空了的,人们还听到了魔鬼责备没有缴纳什一税的声音,所以他们命令一切占有教会财产的人都得缴纳什一税,并且他们进一步命令每一个人都必须缴纳什一税。
起初查理曼的计划并没有获得成功,看来这个负担是沉重了一些。犹太人也缴纳什一税,这也是他们的共和国立国计划的一部分。但是这里所缴纳的什一税是一种什么样的税收呢,它与君主国所建立的税收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可以通过《伦巴底法》的附加条款发现,让民法接受什一税并不是很顺利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各主教会议的制定各种寺院法发现,让僧侣们接受寺院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老百姓最终还是愿意缴纳什一税了,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买回自己的纳税物。按照虔诚路易的法律的规定,以及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大帝的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原本是不允许的。
为了建立起什一税,查理曼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它与迷信绝对没有任何关系,而仅仅只与宗教有关系。
在他那里,什一税被分成了四个部分,一部分成为教会的财产收入;一部分成了主教的收入;一部分为教士所得;一部分给了穷人。这是一个极其著名的分配方案,它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即他愿意让教会获得一种固定的、永久的地位。这种地位教会早已丧失了。
通过他的遗嘱,我们可以发现,他有意地要对他的祖父查理马特尔的过失加以补偿,并愿意让这项工作达到完美的程度。他把自己的动产平均分为3份。他将其中的三分之二再划分为21份,他的帝国的21个首府各获得一份。其中的每一份又被分为两份,各个首府和它的各个附属主教区各获得一份。他又把剩下的三分之一平分为4份,一份为他的儿子与孙子获得,一份添加到先前的三分之二中去,其余的两份则归慈善事业所有。从他的本意来看,把这样的数额庞大的财产捐献给教会,似乎主要是一种政治意义的分配,而不是一种宗教意义的举动。
第八节 虔诚路易
奥古斯都在埃及的时候曾下过一道命令,让人们将亚历山大的陵墓挖开。当人们询问他是不是也要将托勒密王们的陵墓挖开时,他的回答是,他想要看的不是死人,而是君主。与此相似,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历史中,我们对柏彬和查理曼的事迹颇感兴趣,探求不止。我们想要看的也不是死人,而是君主。
这个君主(虔诚路易)不仅受到自己的情感的玩弄,甚至受到了自己的品德的欺骗和迷惑;他对自己的力量从来都不了解,对自己的软弱也一无所知;他不知道如何让人们畏惧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让人们爱戴自己;虽然他心里的邪恶很少,但精神上的缺点却不胜枚举;他所掌握的帝国大权,先前的查理曼也曾执掌过。
当全世界都为他的父亲的去世而悲痛不已的时候,当人人都为找不到查理曼而惊奇害怕的时候,当他步履匆匆赶去继承查理曼的皇位的时候,他派遣了一些心腹先去逮捕了一些人,这些人应当对他的姊妹们的不轨行为负责。这便导致了一幕流血千里的悲剧。这一行为是因为他的匆忙和不谨慎而产生的。在没有到达皇宫之前,他就已经开始惩处家庭中的犯罪现象了。在尚未成为国君之前,他便已经使群情骚动、人心涣散了。
他的侄儿意大利王伯尔纳来到他的面前,恳请他大发慈悲、宽恕自己。他命令人们把这位王爷的眼睛挖掉,几天之后,这位王爷便一命呜呼了。这让他的敌人增加了许多。出于对后果的担心,他决定让他的兄弟们落发为僧,并把他们送进修道院。这样他的敌人就更多了。由于这两件事情的缘故,他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责备。人们并没有忘记对他说,他违背了他曾经立下的誓言,以及在他加冕那天他对他父亲庄重许下的诺言。
荷门嘉德皇后曾经为他生下了3个儿子,在她去世以后,他迎娶了茹迪斯,她生下了一个儿子。随后,在他那里,一个老丈夫的殷勤亲切与一个老国王的全部弱点全都混合在了一起,他的家庭被他搅得一团糟、十分混乱,它的君主国也因此而走向了灭亡。
虽然他的儿子们所获得的每一份国土,都是经过皇帝本人立誓、他的儿子们立誓、领主们立誓这一程序加以确定的,但是他却不断地改变他的儿子们的封地。他的这种做法无异于是对臣民们的耿耿忠心的破坏;无异于使他们在原有的服从观念方面产生混乱、迷惑和模糊;君主们的各种权力会因此而混乱不堪,尤其是在这样一个堡垒非常少见的时代里,对于君主来说,他从臣民那里接受到矢志不渝的忠诚就是他的权力的主要而坚固的城堡。
为了让自己所分得的土地能够长期保持下去,皇帝的儿子们便向僧侣们大献殷勤,并给予他们以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所未曾听闻过的,仅仅是一些华而不实的东西。他们需要僧侣们保证的是一件他们需要僧侣许可的事(背叛虔诚路易皇帝)。里昂的主教阿果巴尔对虔诚路易说,路易曾经把(虔诚路易的儿子)罗达利乌斯派到罗马去,以便于宣布他为皇帝;还说在斋戒、祷告了3天,获得上天的指示以后,路易把国土分给了自己的儿子们。这是一个迷信的君主,迷信又对他发攻了攻击,他还能想出什么办法呢?我们发现,有两方面的力量试图对国家的最高权威发动攻击,一是这位君主身处囹圄之中,一是他曾公开进行了忏悔。他们企图让国王受到贬损,但真正受到贬损的却是王位。
最初,我们始终因为这样一个问题而困惑不解,即他是这样一个具有优良品质的君主,他有着充足的智能,从本质上看他是热爱善良的,而且从根本上说,他是查理曼的儿子,为什么却会有如此众多的敌人,这些敌人是那样的凶狠残暴,同时又毫不妥协;这些敌人是那样狂热,要冒犯他的权威;这些敌人是那样的蛮横,要让他蒙受耻辱;这些敌人是那样的满怀信心,要将他置于死地。总的说来,他的儿子们要比他的敌人正直一些,倘若他们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并且能够遵循一定的计划的话,敌人们是可以永久性地把它消灭掉的,他们至少有两次机会。
到了虔诚路易的时代,国家从查理曼那里获得的力量依然相当充沛。国家因此便能够保持自己显著的权威和气势,在国际上依旧受到尊崇。君主虽然精神委靡,但是国家的民众依旧孔武有力。在国家内部,皇帝的权威已呈江河日下之势,但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力似乎却没有削弱的迹象。
这个君主国先后接受了查理马特尔、柏彬和查理曼的治理。查理马特尔让军人的贪婪得到了满足,柏彬和查理曼让僧侣的贪婪得到了满足,但是对于虔诚路易的统治,这两种人都不感到满意。
按照法兰西的政治制度,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国王、贵族和僧侣的手中。在查理马特尔、柏彬和查理曼执政的时候,他们要么是把自己的利益与贵族集团联合在一起,要么是与僧侣集团联合在一起,以达到钳制另外一个集团的目的,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几乎总是同时将两个集团和自己联系在一起。但是虔诚路易却不愿意与任何一个集团联合,而是同时与两个集团分离。他制定了一些法规,在主教们眼里,这些法规过于严厉了一些,他们因此而感到不高兴,因为皇帝走得太远了,主教们自己是不愿意行走那样远的路程的。原本极好的法律也有可能显得不合时宜,因为在当时,主教们距离寺院的宗教精神已经相当遥远了,他们已经习惯于和萨拉森人以及撒克逊人作战了。在另外一方面,贵族再也不能获得他的信赖了,因此,一些身份卑贱的人得到了他的提拔。贵族的职位被他剥夺了去,贵族本身又被驱逐到皇宫之外,一些原本与此毫无关系的人被带到皇宫里。所以,他便与僧侣、贵族这两个集团割断了联系,这两个集团也抛弃了他。
但是,这位君主挥霍掉了王室的产业,这正是这个君主国走向衰弱的主要原因所在。在这里,我们不妨看一看尼达尔有何高见。尼达尔是我国史学家里最聪明练达的人物之一。他是查理曼的孙子,与虔诚路易的关系比较密切。他写这段历史是奉命行事,是秃头查理命令他撰写的。
他说道:“在有一个时期,皇帝的思想完全被一个叫做阿德拉尔的人控制住了。所以在一切事件上,这位君主都服从了这个人的意志。在这个被受宠信的人的煽动和蛊惑之下,无论是谁,只要他愿意都能从皇帝的国库里取得财产。共和国便因此而走向了毁灭。”由此可以看出,与我们已经知道的、他前些时候在阿规丹时所做的事相比,这位君主在整个帝国内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什么变化。当他在阿规丹做这种事的时候,查理曼曾经有所纠正,但是当这时候出现这一类情况时,却没有人能够补救了。
国家被折腾得精疲力竭,与查理马特尔担任宰相职务时所看到的情形完全一样。那个时候,国家的元气大伤,根本不可能凭借哪一个人的权威一下子便恢复过来。
国库被挥霍一空,以至于到秃头查理执政的时候,如果没有钱,一个人连自己获得的荣誉也无法维持,如果没有钱便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当时原本是可以将诺曼人消灭掉的,但是因为钱的原因便让他们逃脱了。结巴路易从印克马那里得到的第一项忠告便是:王室的开支应当由议会来维持。
僧侣们曾经保护了虔诚路易的儿子们,他们应当为此而感到后悔。我们知道,虔诚路易并未颁布诏诰,并未要求教会把自己的财产给予穷人。但是随后不久,在意大利的罗达利乌斯和在阿规丹的柏彬便抛弃了查理曼的政策,而重新捡拾起查理马特尔的政策。僧侣们来到皇帝(虔诚路易)那里,对他的儿子们提起控诉,然而僧侣们请求给予帮助的这一权威,恰恰正是曾经被他们削减的权威。阿规丹的柏彬的表现尚且谦逊一点,意大利的罗达利乌斯是根本不理会的。
让虔诚路易生前寝食难安的内战,是他去世后的内战的导火索。为了把贵族士绅拉拢到自己这一边来,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罗达利乌斯、路易与查理这三兄弟想尽了一切办法。他们颁布诏诰说,谁愿意跟随他们,便能获得教会的土地;他们出卖了僧侣,为的是争取到贵族。
通过《敕令》,我们可以发现,在纠缠不止的要求面前,这些君主被迫作出了退步。我们可以发现,有的东西是这些君主所不愿意给的,却常常被人掠夺了去。我们可以发现,在僧侣们眼里,与国王们的压迫相比,贵族们的压迫要难受得多。在抨击教会财产的人当中,秃头查理似乎是最为激烈的。这大概是因为为了自己利益,僧侣们曾经贬损过秃头查理的父亲,所以他对他们怀恨在心,但也有可能是因为他的胆量最小的缘故。不管怎样,在《敕令》里,我们发现僧侣与贵族之间的争吵从来没有停止过。一方面,僧侣们希望取得他们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贵族们则采取拒绝、回避或推迟归还的办法。国王们则在他们之间充当调解人。
当时的情形的确是十分可怜。虔诚路易把自己的数额庞大的产业捐献给了教会,与此同时,他的儿子们却让俗人分享了僧侣的财产。建设新修道院的手与抢劫掠夺旧修道院的手,常常就是相同的那只手。僧侣们的地位飘摇不定。在这个时候,他们被劫掠一空,在那个时候,他们又获得赔偿,但是国王的权威却是一天不如一天了。
在秃头查理的统治后期乃至以后,僧侣和俗人之间有关归还教会财产问题的争吵便再也没有出现过。虽然在给秃头查理的谏书(可在856年的敕令里看到)里,以及在858年与日耳曼王路易的信函里,主教们仍然在长吁短叹,但是,当我们看到他们提出了建议,又要求兑现已经被人们巧妙地回避掉许多次的诺言时,我们知道,他们得到这些东西的希望已经完全不存在了。
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最大的程度上,他们所能够做的便是对教会和国家所蒙受的损失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补偿,仅此而已。国王们对以下内容作出约定,即不对御封大臣的自由人实施掠夺,不再颁布让教会把财产给予俗人的诏诰。这样,僧侣与贵族之间的利益,似乎便达成了一致。
我们知道,结束这些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诺曼人的非同一般的抢劫与掠夺。
因为我已经谈到和即将谈到的原因,国王们的威信变得一天不如一天了。在他们看来,唯一可行的办法,便是让自己接受僧侣们的摆布。但是,既然国王们已经被僧侣们削弱了,那么僧侣们也会被国王们削弱的。
为了使国家免受灭亡的噩运,秃头查理以及他的继位者们向僧侣们发出号召,要求他们对国家予以支持,但是却劳而无功。人们尊敬僧侣这个集团,他们企图利用这种尊敬,来维系自己应当获得的尊敬,然而却劳而无功。他们想尽千方百计,试图借助于寺院法的威信来增强自己的法律的威信,然而却劳而无功。他们把国家法律的刑罚和教会的刑罚联结在一起,然而却劳而无功。他们对每一个被派遣到行省去的主教授与钦差的头衔,为的是能够与伯爵的权力相匹敌,然而却劳而无功。对于补救自己所做的坏事,僧侣们常常会束手无策。由于某一件非同小可的不幸事件,国王的王冠便倏地落向地面了。
第九节 封地的变化
比起自由土地的变化来,封地的变化并不少。通过柏彬王朝时由刚比昂颁发的敕令,我们可以看到,从国王那里获得恩赐的人们,自己会把其中的一部分恩赏分配给各位不同的封臣。但是,这一部分配给封臣的赏赐与整个赏赐并不是截然分离的。所以当整个赏赐被国王剥夺以后,这些被分配给封臣的部分也一起被剥夺了。而且,当一个“忠臣”离开人世之后,依附于他的那些封臣也会跟着失去自己的“附属封地”。另外一个获得赏赐的人便会产生,他会重新设立自己的“附属封臣”。所以附属封地并不是依附于封地的,而是依附于人的。另外一方面,因为附属封臣并不是永远都依附于封臣的,他最终是要回到国王那里去的。同样地,因为附属封地本身便是封地,而不是封地的附属物,它最终也是要回到国王那里去的。
当封地可以撤销的时候,附属封臣制度便是这种情形;当封地只能够终生占有的时候,也依然是这种情形。当封地成为可以世袭的时候,这种情况便发生了改变,附属封地也变成可以世袭的了。有的东西原本是直接的属国王所有的,在这时候,却只是间接地归他所有了。国王的权威好像是倒退了一两步,但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倒退了许多步。
在《封地论》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国君的封臣可以把封地分配给其他人,将它作为国王的附属封地,但是这些依附于他人的封臣或“小封臣”却不能将自己的附属封地再分配给其他人了。这样,国王的封臣们想要什么时候收回他们所分配出去的封地便能够收回。此外,由于人们认为这种让与地并不是依据封地的法律而设立的,因此它不能像封地那样传给受领者的儿子。
这本《封地论》是米兰元老院的两位议员撰写的。如果我们将书中的有关附属封臣制度的情况和柏彬王朝时期的情况作一番比较,我们便会发现,与封地的情形相比,在保存自己的原始性质方面,附属封地所持续的时间要长久一些。
但是就在这两位元老院议员撰写该书的那个时期,在上述原则之余,还存在着一些具有普遍性的例外,以至于原则几乎因为这些例外而取消了。这是因为倘若一位从“小封臣”那里分得封地的人跟随“小封臣”到罗马去从事征伐的话,他便拥有和封臣一样的权利。同样的,如果这人在取得封地之前曾给予小封臣以钱财的话,那么小封臣在没有把钱退还给该人之前便无权剥夺他的封地,也无权阻挠他让自己的儿子承袭封地。到后来连米兰元老院的议员也不再遵守上述原则了。
第十节 封地的又一种变化
在查理曼执政的时代,无论是针对什么战争而召开的集会,人们都必须参加,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并且无论以何种理由为拒绝参加的借口都是不容许的。如果伯爵对任何人有所宽贷的话,他本人便免不了受到惩处。但是在三兄弟所制定的条约里,这一项法规被加上了一条限制措施。这样贵族便从国王的手中解脱了出来;除非是防御性的战争,他们并不是必须和国王一起去从事征伐和战斗的。当爆发其他性质的战争时,他们有较大自由的选择空间,要么是随从主子从事征战,要么是埋头处理自己的事务。5年前,秃头查理与日耳曼王路易这两位兄弟订立了一个条约,前面谈到的条约与这一条约有一定的关系。按照五年前的那个约定,如果那两位兄弟之间开战的话,他们各自的封臣可以不必参加他们的君主的战争。这两位君主及他们各自的军队都曾经为这项条约立下了誓言。
在丰德聂战役中,有十多万法兰西人身死骨灭。幸免于难的贵族们认识到,君主们为了自己的国土而点燃战火,贵族们将因此而化为灰烬;他们还认识到,在野心和嫉妒的驱使下,君主们会让所有的人流尽最后一滴血。因此才诞生了这样一项法律,即按规定除保卫国家抵抗外国势力入侵以外,贵族没有跟从国王们从事征伐的义务。在好几个世纪里,这条法律都是有效的。
第十一节 重要的职官和封地的变化
从当时的情况看来,在封地发生变化这种特殊病症的影响下,仿佛一切都患了病似的,一下子全都腐朽了。我们知道,在最初一个时期,有的封地具有永久赐予的性质。不过,那种情况很特殊,在一般情况下,封地依旧保持着自己原来的性质。我们也知道,国王没有给予某人永远担任某一重要官职的权利。
但是秃头查理制定了一条对重要的职官和封地影响颇大的一般性法规。在敕令里他规定说,公爵的领地应当由公爵们的儿子承袭;他还说这条法规对封地也同样适用。
我们马上就会发现,这条法规的适用范围被大大扩展了,以至于连关系疏远的亲属也能够承袭重要的职官和封地了。其结果是许多领主现在只是间接地依附于国王了,而先前他们原本是直接地依附于他的。在这个时候,那些伯爵们便居处在国王和自由人之间了,而在以前,他们仅仅是在国王的裁判会议上审一审案,率领自由人打一下仗而已。君主的权威又削减了许多。
不但如此,通过敕令我们还可以看到,伯爵们也有依附于伯爵领地的赏赐,而且伯爵们也有自己的封臣。当伯爵的领地成为可以世袭的东西时,依附于伯爵领地的赏赐便再也不是君主的恩赐了;伯爵的封臣便再也不是直接依附于君主的封臣了。因为伯爵们现有的封臣有可能让他们得到其他封臣,所以伯爵们的权力便更大了。
只要看一看第三时期(第三朝代)初期的情况,对于第二时期(第二朝代)末期衰弱的根本原因,我们便会了解得很清楚。在第三时期(第三朝代)初期,由于附属地急剧增加的缘故,重要的封臣们陷入了绝望的困境。
在那个时候,当弟弟从哥哥那里分得土地时,他就得向哥哥表示臣服,这是王国的一种习惯。所以对于最高领主而言,这些土地仅仅是附属封地而已。菲利普——奥古斯都,勃艮第的公爵,涅瓦、布龙、圣保罗、唐比埃等的伯爵,以及其他一些领主,他们都曾颁布了一项命令,即从那时开始,即使是因为继承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一个领地被分割开来,整个领地依然应该归同一个领主所有,不应该有什么中间领主。我们已经知道,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法规是不存在的,所以这项法规并没有获得普遍的遵守。尽管如此,在我们的习惯中,有很多都是由这种类型的法规确定下来的。
第十二节 秃头查理时代以后封地的性质
我们已经知道,按照秃头查理的规定,当一个占据了重要职位或领有封地的人离开人世时,如果他有儿子的话,那么他的儿子便可以承袭他的职位和封地。产生于这项法律的弊端是怎样潜滋暗长的,它在各地的适用范围是如何拓展延伸的,要探索这些问题的来龙去脉,并不是容易的事。在《封地论》里,我发现了一种现象,即在皇帝康拉德二世当政的初期,在他的统治范围之内,封地只能传到最新最近的领有者的儿子那里为止,不得传给他的孙子。领主是从这些儿子们中挑选出一人来承袭的,因此封地的授予是在领主对他众多儿子进行了挑选之后才完成的。
在先前一些场合中,我曾经说过,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从某些方面来看,王位是选举产生的;从某些方面来看,王位又是世袭的。因为人民是从这些儿子中挑选国王的,所以说王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因为君主总是从同一个家族中挑选出来的,所以说它是世袭的。因为承袭王位的是儿子们,这更说明它是世袭的。因为事物总是逐步向前推进的,因为一项政治法令与另一项政治法令总是不能截然分离的,所以当人们在考虑封地继承的问题时,总会联想过去人们在继承王位方面的做法,二者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按照选举权利和继承的权利,封地便传给了儿子。这样封地便既是选举的又是世袭的了,就像刚才所谈论的王位一样。
按照《封地论》的记载,当皇帝康拉德即将前往罗马时,侍奉他的封臣们请求他制定一项法令,按照法律的规定,封地可以传给儿子,也可以由儿子传给孙子,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封地的领有者去世以后,如果他没有合法的可以承袭他的封地的儿子,他的同父兄弟便有权继承曾经为他们的父亲所领有的封地。皇帝批准了他们的请求。
精神软弱的秃头查理带给法兰西这个国家的是同样的软弱。然而他的兄弟即日耳曼王路易以及他的几个继位者,他们的品质比较优秀,因此他们便能够长时间地维持他们的国家和力量。
我的观点是怎样的呢?我觉得,这也许是因为和法兰西民族的精神相比,阿尔曼民族的冷酷无情的性格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更能够对一种事物的发展趋势进行抵抗,这种发展趋势指的是让封地按照一种天然的态势,永久性地为一个家所占有。
我还觉得,另一个原因是在遭受了诺曼人和撒拉森人那种非同寻常的战争的摧残之后,法兰西差不多相当于已经灭亡了。然而阿尔曼王国却没有遭受这种类型的战争的蹂躏。阿尔曼拥有较充足的财富,可以劫掠的城市比较少,可以通行的海岸不多,需要穿越的沼泽却比较多,需要开辟打通的丛林也不少。在那里君主们不太需要封臣,或者说不太依赖封臣,因为他们并不觉得自己的国家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很明显,倘若不是因为阿尔曼的君主们必须要去罗马接受加冕的话,倘若不是因为阿尔曼的君主们必须到意大利去从事征伐的话,阿尔曼的封地保持自己的原始性质的时间会持续得更长久。
第十三节 封地的永久性给予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长子的特殊权力或者说嫡长权的建立,是因为封地的永久性给予而产生的。在黎明时期(第一朝代),人们是不知道这种权力的。兄弟们共同分割王国,自由土地也按照相同的方式分割。在当时,封地是可以撤销或者只是让某人在一生中领有,它是不能够被继承的,因此封地是不能够分割的。
当封地只为某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领有时,人们不能把某一部分封地给予他人,使它成为永久性的附属封地。这是因为假如一个人只享有某一件东西的收益权,却可以对这件东西的所有权进行处置的话,那将是十分荒唐的事。但是当封地成为永久性的财产时,只要对习惯上的某些限制表示遵从,是允许这样做的。所谓的“分割自己的封地”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都鲁兹伯爵威廉五世的女儿没有能够继承伯爵的领地。后来,阿规丹为阿莉爱娜所继承,诺曼底为马蒂尔德所继承。在这个时候,女子的继承权似乎已经建立起来了,所以当少年路易和阿莉爱娜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解除之后,他便毫无阻碍地把封地归还给了她。后面这两个事件与第一个事件是紧接着发生的,由此可见,在采用准许女性继承封地这条一般性的法律上,都鲁兹伯爵领地要比王国的其他省份晚一些。
当封地可以被撤销的时候,唯有那些有能力负担封地义务的人才能获得封地,因此未成年人继承封地的问题是不存在的。但是到了封地被永远给予的时候,或许是为了增加自己收入的缘故,或许是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缘故,领主们代幼年的继承者管理封地直到他们成年为止。在我们这里,它习惯上被称作“幼年贵族保护权”。这种权利的建立原则基础与普通的对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建立原则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这两种权利也是迥然不同的。
当封地只是为某一人在其一生中所有时,人们可以提出关于封地的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封地移交是需要手持君主的笏节来进行的,这样封地的地位便获得了肯定,这就像我们今天用臣服礼来表示肯定一样。伯爵们乃至国王的钦差大臣们在省里接受臣服礼的情形,我们是没有看到过的,从保存在敕令中的有关这些官员的委任书里,也看不出这些人是不是曾经被付托以这样的任务。有时候他们的确曾让所有的臣民立下表示忠诚的誓言,但是这种誓言与后来所建立的臣服礼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到后来举行臣服礼的时候,忠诚的誓言与臣服礼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有时候先于臣服礼举行,有时候晚于臣服礼举行,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臣服礼都需要立誓这种行动的。与臣服礼相比,誓言远远不够庄严,二者的差别是相当大的。
在偶然的情况下,对于在忠诚方面存在问题的封臣们,伯爵们和国王的钦差大臣们会要求他们做出一种叫做“坚定不移”的保证。但是因为国王们彼此之间也会做这种保证,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臣服礼。
达果柏有一只交椅,许哲神父曾经谈到过。据古代的记录显示,法兰西的国王们有一种坐在交椅上接受领主们行臣服礼的习惯。很明显,在这里许哲神父所运用的正是他那个时代的思维和语汇。
当封地可以由继承人领受的时候,起初封臣们谢恩仅仅是出于偶然而已,但是到后来便演变成为一种规矩。举行冠冕堂皇的谢恩典礼,要有庄严肃穆的礼仪,这样对于领主和封臣相互之间的义务,世世代代的人们便能够铭记在心里。
我有理由认为,在柏彬王时代臣服礼便开始建立了。我所说的有几种恩赐成为永久性给予的时代便是这个时代。但是我在这样思索时依旧是心存顾虑的,而且我的依据是撰写古代《法兰西史记》的作者们并不是愚昧无知的,这不过是一个假设罢了。他们对巴威利亚的公爵塔西庸向柏彬行忠诚礼的情形有所描述,我希望在这个时候,他们记载了自己亲眼目睹的为人们所遵循的习惯。
在有的时候,封地是可以被撤销或者仅仅是赐予某人的一生而已,此时它与政治法规几乎是没有什么联系的,所以在那时候民法提及封地法规的情形少得可怜。但是当封地成为可以世袭的东西时,它就处在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的管辖之下了,因为这时候封地是可以转让、出售、传承的。当把封地看作是负有军事义务的东西时,它便处在政治法规的管辖之下;当把它看作是一种贸易上的财产时,它便受到民事法规的管辖。这样便形成了与封地有关的民事法规。
当封地成为可以世袭的东西时,与继承顺序有关的法律便必须要适应封地的永久性给予制度。所以法兰西法律将罗马法和《撒利克法》的规定抛在一边,建立了“遗产不上传”这条规则。封地领有人是负有义务的,但是一个祖父或祖伯父能够成为领主的合格封臣吗?所以当初仅仅是为了封地的缘故才建立起这条规则的,布地利埃就是这样对我们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