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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1.9 第九节 封地的变化
第九节 封地的变化

比起自由土地的变化来,封地的变化并不少。通过柏彬王朝时由刚比昂颁发的敕令,我们可以看到,从国王那里获得恩赐的人们,自己会把其中的一部分恩赏分配给各位不同的封臣。但是,这一部分配给封臣的赏赐与整个赏赐并不是截然分离的。所以当整个赏赐被国王剥夺以后,这些被分配给封臣的部分也一起被剥夺了。而且,当一个“忠臣”离开人世之后,依附于他的那些封臣也会跟着失去自己的“附属封地”。另外一个获得赏赐的人便会产生,他会重新设立自己的“附属封臣”。所以附属封地并不是依附于封地的,而是依附于人的。另外一方面,因为附属封臣并不是永远都依附于封臣的,他最终是要回到国王那里去的。同样地,因为附属封地本身便是封地,而不是封地的附属物,它最终也是要回到国王那里去的。

当封地可以撤销的时候,附属封臣制度便是这种情形;当封地只能够终生占有的时候,也依然是这种情形。当封地成为可以世袭的时候,这种情况便发生了改变,附属封地也变成可以世袭的了。有的东西原本是直接的属国王所有的,在这时候,却只是间接地归他所有了。国王的权威好像是倒退了一两步,但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倒退了许多步。

在《封地论》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国君的封臣可以把封地分配给其他人,将它作为国王的附属封地,但是这些依附于他人的封臣或“小封臣”却不能将自己的附属封地再分配给其他人了。这样,国王的封臣们想要什么时候收回他们所分配出去的封地便能够收回。此外,由于人们认为这种让与地并不是依据封地的法律而设立的,因此它不能像封地那样传给受领者的儿子。

这本《封地论》是米兰元老院的两位议员撰写的。如果我们将书中的有关附属封臣制度的情况和柏彬王朝时期的情况作一番比较,我们便会发现,与封地的情形相比,在保存自己的原始性质方面,附属封地所持续的时间要长久一些。

但是就在这两位元老院议员撰写该书的那个时期,在上述原则之余,还存在着一些具有普遍性的例外,以至于原则几乎因为这些例外而取消了。这是因为倘若一位从“小封臣”那里分得封地的人跟随“小封臣”到罗马去从事征伐的话,他便拥有和封臣一样的权利。同样的,如果这人在取得封地之前曾给予小封臣以钱财的话,那么小封臣在没有把钱退还给该人之前便无权剥夺他的封地,也无权阻挠他让自己的儿子承袭封地。到后来连米兰元老院的议员也不再遵守上述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