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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1.7 第七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七节 什一税的建立

柏彬王当政时所制定的那些法规,让教会看到了减轻痛苦的希望,不过事实上教会所减轻的痛苦要少得多。过去查理马特尔看到所有公共财产全都掌握在僧侣们的手里,与此相似,现在查理曼发现僧侣们的财产全都转移到军人手中了。要把人们分配给军队的东西从军队手中收回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从事情的性质来看,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而且从当时的形势来看,这种做法更是行不通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如果缺乏教士、教堂和说教,基督教便会灭亡,这却是不应该的。

因此,查理曼设立了一种新型的财产,即什一税。对于僧侣们而言,它有这样一个好处,即既然这个东西是为教会所专有的,那么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它被抢夺了去,就更容易被觉察到。

有人认为早在查理曼之前,这个制度便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我发现,他们所引用的那些权威著作恰好能够从反面证明他们的主张是错误的。在格罗大利乌斯的《律令》里,有一条律令说,不对教会的财产征收某些什一税,仅此而已。在当时的情况下,教会自己是根本不会征收什一税的,因此它的所有主张仅仅是要求人们减免它应该缴纳的什一税罢了。在585年,玛康召开了第二次主教会议,要求人们缴纳什一税。它说古时候的人便已缴纳过什一税了,这或许是事实,不过他又补充说,当时的人们已经不再缴纳这种税了。

早在查理曼之前,人们便翻开《圣经》,对该书《利未记》中的施舍和捐献进行宣传,对此有谁会持怀疑态度呢?但是,我的看法是在这位国君之前,人们或许对什一税进行过宣传,但事实上并未建立起这一税种。

我曾说过柏彬王当政时候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有的人的封地原本是教会的财产,这种人得缴纳什一税,并且要负责修缮教堂。凭借一道毫无争议的公平的法令来强迫国内的权豪势家为人们做出榜样,这是一件多么艰巨的事情。

查理曼的做法更为激进。通过他由维利思所颁布的敕令我们可以发现,他本人的地产也要缴纳什一税,这个榜样又是多么的令人惊奇。

但是要让老百姓因为一些榜样而放弃自己的利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佛兰克福的宗教会议向老百姓所提出的应当缴纳什一税的理由似乎更为迫切。在会议上,他们所颁布的一道敕令说,最近在闹饥荒的时候,人们发现麦穗心是空的;是魔鬼将它们吃空了的,人们还听到了魔鬼责备没有缴纳什一税的声音,所以他们命令一切占有教会财产的人都得缴纳什一税,并且他们进一步命令每一个人都必须缴纳什一税。

起初查理曼的计划并没有获得成功,看来这个负担是沉重了一些。犹太人也缴纳什一税,这也是他们的共和国立国计划的一部分。但是这里所缴纳的什一税是一种什么样的税收呢,它与君主国所建立的税收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可以通过《伦巴底法》的附加条款发现,让民法接受什一税并不是很顺利的。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各主教会议的制定各种寺院法发现,让僧侣们接受寺院法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老百姓最终还是愿意缴纳什一税了,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买回自己的纳税物。按照虔诚路易的法律的规定,以及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大帝的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原本是不允许的。

为了建立起什一税,查理曼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它与迷信绝对没有任何关系,而仅仅只与宗教有关系。

在他那里,什一税被分成了四个部分,一部分成为教会的财产收入;一部分成了主教的收入;一部分为教士所得;一部分给了穷人。这是一个极其著名的分配方案,它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即他愿意让教会获得一种固定的、永久的地位。这种地位教会早已丧失了。

通过他的遗嘱,我们可以发现,他有意地要对他的祖父查理马特尔的过失加以补偿,并愿意让这项工作达到完美的程度。他把自己的动产平均分为3份。他将其中的三分之二再划分为21份,他的帝国的21个首府各获得一份。其中的每一份又被分为两份,各个首府和它的各个附属主教区各获得一份。他又把剩下的三分之一平分为4份,一份为他的儿子与孙子获得,一份添加到先前的三分之二中去,其余的两份则归慈善事业所有。从他的本意来看,把这样的数额庞大的财产捐献给教会,似乎主要是一种政治意义的分配,而不是一种宗教意义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