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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1.6 第六节 自由土地是如何变成封地的
第六节 自由土地是如何变成封地的

在马尔库尔富斯的一件法律文书样式里,我们可以发现,人们是用什么方法将自由土地变成封地的。土地的拥有者把他的土地献给国王,国王再以一种“权益用地”或“赏赐”的名义,将它返还到献地者手里,献地者再向国王指定继承土地的人。

土地的拥有者为什么要改变自己的自由土地的性质,如果想要知道这一问题的各个答案,我就必须像潜入深深的水底那样,对那个时代贵族的特权作一番仔细的探讨。在11世纪里,这些贵族浑身上下都沾满着尘垢、鲜血和汗渍。

封地的主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相当大的。与自由人相比,当他们遇害时所获得的和解金要高出许多。通过马尔库尔富斯的法律文书,我们可以看到国王的御封大臣所享有的特权,“杀害国王的御封大臣的人,要支付600苏的和解金。”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里,这种特权便已经设立了。按照这两种法律的规定,如果国王的御封大臣被害身亡了,其和解金为600苏。这两种法律还规定,如果一个自由人——法兰克人、野蛮人或在《撒利克法》的约束下生活的人——被害身亡了,它能够获得的和解金只有200苏;而一个罗马人被杀害了,按照法律规定,其和解金只有100苏。

国王的御封大臣所享有的特权远远不止这一项。或许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受到传唤而拒不出庭,或者是对法官的命令表示违抗,他便会被传唤到国王那里去。如果他依旧拒不出庭的话,那么他将再也不能受到国王的保护,没有人愿意把他接纳到自己的家里,甚至连面包也没有人愿意提供给他。如果他的身份是普通人的话,他的财产便将被没收。但是如果他是国王的御封大臣的话,情况就不会是这样的。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他拒不出庭,那也不妨碍判定他有罪;对于御封大臣而言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对于普通人而言,即使是极微极小的犯罪,也要面临开水立证的审判;对于御封大臣而言,只有在他犯有凶杀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定使用开水立证。最后一点,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国王的一位御封大臣的誓言有可能对另一位御封大臣造成不良后果,那么便不得强迫他立下誓言。这些特权随时随地都在增加着。在卡尔罗曼的敕令里,国君的御封大臣们又获得了另外一种荣誉,即不得强迫他们本人立誓,他们自己的封臣可以代替他们立誓。除此而外,如果一个人享有这些荣誉却没有参军服役的话,他将受到的刑罚是,禁止他在没有服兵役期间喝酒、吃肉。但是,如果是一个没有跟随伯爵的自由人,他将受到的刑罚是服役并支付60苏的罚金,直到支付了该款项,服役才能结束。

因此,我们便不难设想为什么那些不是国王的御封大臣的法兰克人——更不用提罗马人了——都绞尽脑汁想要成为国王的御封大臣了。同时,为了免除土地被剥夺的危险,他们便想出了那样一个办法,即把自由土地献给国君,国君再以封地的名义将土地返还给他,然后由他本人向国王指定继承土地的人。这个习惯存在的时间还不短。在纷乱叠起的第二时期(第二朝代)尤为风行。那个时候,每一个人都需要有一个能够保护自己的人,同时又乐意与其他的领主团结在一起,由于“政治的君主国”已经烟消云散了,他们似乎对进入这种“封建的君主国”很感兴趣。

从一些条例里可以看到,到第三时期(第三朝代)的时候,这个习惯依然存在着。有的时候是土地拥有者献上自己的自由土地,然后又按照相同的行为把它收回来;有的时候是承认它是封地,在这之前首先宣称它是自由土地。所谓“收回的封地”,指的便是这一类封地。

这并不意味着在管理封地的时候,拥有封地的人会像一个称职的家长那样做。虽然自由人绞尽脑汁想要获得封地,但是他们处理这一类财产的态度与今天我们管理权益用地一样,没有什么差别。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人们只顾自己产业和利益而降低封地的地位,我们那最谨慎、最小心的君主查理曼才制定了许多预防法规。这只能表明,在那样的时代里,在大多数情况下,赏赐依旧是可以终生享用的,所以人们对自由土地的关心要多得多,而对赏赐则不太留意。尽管如此,在人们的头脑中,“当国君的御封大臣比当自由人要优越得多”这种观念,依然是根深蒂固、不可动摇的。由于某些原因,一个领主有要能对他的封地的某一个特殊部分做出某种处理,但是要他丢掉他的爵位本身,这可是他所不愿意的。

我们知道,在一道《敕令》里,查理曼曾经抱怨说,在有的地方,人们把封地当作自己的产业,随意给予他人,然后又把它当作产业购买回来。但是我并没有说过,人们不爱自己的产业甚至超过了不爱权益用地。我只是说,当人们把一块自由土地变成可以世袭的封地的时候,就像从上述法律文书样式中所看到的那样,他从中获得的利益将会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