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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1.5 第五节 宰相统治之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第五节 宰相统治之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地位和官职变动频繁、随时撤换,这并不是宰相们所愿意面对的情况。他们保护了贵族的官职,这是他们的统治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所在。所以,重要的职位依旧是终生不撤换的职位,这成了一个习惯,并且逐渐固定了下来。

但是,我有一些与封地有关的特别的看法。我认为,从那个时代开始,大多数封地都带有了世袭的性质,对此我深信不疑。

对贡特兰和他的侄子柴尔德柏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安得丽条约有如下规定:“忠臣”们和教会从先前的君主那里获得的各种恩赐,要能够继续维持下去,对此,他们要作出保证。国王们的王后、公主、遗孀曾经从国库中得到了一些东西,她们应该有权在遗嘱里对此作出永久性的处理,对这一点,他们要表示准许。

就是在担任宰相职务期间,马尔库尔富斯撰写了《法律文书》这一著作。通过其中的一些法律文书样式,我们可以看到,国王不仅给予某人以赏赐,而且让他的后代也获得这种赏赐。既然这些法律文书是生活中常见活动的真实反映,那么通过它们便可以真切地认识到,早在黎明时代(第一朝代)的末期,一部分封地领主的后代便已经继承封地了。所谓“统辖之地不可剥夺”的观念,当时的人们是不可能具有的。这种观念是到近代才形成的,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事实上看,当时的人们都是不可能知道这种观念的。

我将提供事实依据来证明这一点。我能够指出,在一个时期里,军队已经没有获得过赏赐了,军队已经没有任何费用来维持自己了。这时候,我们更能够很确切地说,过去的赏赐已经不复存在了。查理马特尔时期的情形便是这样的。在他那里,一些新的封地被建立起来;这些封地和初期的封地是不一样的,对此,我们应该加以仔细地区别。

当国王们所给予的赏赐开始具有永久性的时候,无论这是因为政府的腐化已经萌芽,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国王有不断给予酬劳的义务,国王这样做,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封地永久化,而不是让伯爵的管辖之地永久化。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放弃自己的一些土地,这并不是什么要紧事;放弃重要的职位,那便意味着权力本身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