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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0.8 第八节 教会属地的司法权
第八节 教会属地的司法权

国家巨额的财产曾掌握在教会手中。我们看到,君主们给予教会广博的封土,也就是大面积的封地。在这些教堂的管辖之地内建立起司法权首先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赋予教会这种例外的特权的源头在哪里呢?它是君主们赐予的这种赏赐物(也就是封地)与生俱来的性质。僧侣们的财产就享有这种特权,它从来不曾被人们剥夺过。一块封地被人们交给教会就如同交给一个“忠臣”,种种特权也一并交与了教会。另外,我们还曾发现,教会拥有的封地与君主赏赐给凡俗之人的封地一样,负有对国家的种种劳役。

所以,在教会所管辖的区域里,教会让人们交付和解金,是在使用它的权力。教会拥有这些权力,必然会对国王的官吏进入该管辖区域里征收安全税金和进行了一切审判工作带来阻碍,因此,在司法条例的用语和敕令等中的用语中,僧侣具备的这种在自己管辖区域里进行审判的权力被叫做“豁免权”(即不受国王司法管辖的意思)。

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规定,教会的脱离奴籍的人参与“集会审判”是不允许的,但是倘若他们是在被释放的教堂里则是允许的。据此可以看出,教会的司法权甚至可以针对自由人,并且这种裁判会议在君主国建立初期就已经开展过了。

在《列圣传》这部作品里,我看到一位神圣的人物接受了克罗维斯授予的权力,去整治一块6里欧大的土地,同时规定一切管辖权都无权支配这块土地。我极相信这个故事是虚构的,然而它却是一个极久远的虚构故事。生活中所蕴藏的奥秘和虚构的故事都与当时的风俗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联系,而在这个地方,我们正要对这些风俗和法律予以探求。

格罗大利乌斯二世规定领有边远区域的主教或者贵族士绅,在进行司法审判时要在当地选择人员,同时这些人也应该享有司法上的利益。

格罗大利乌斯二世对教会的法官和君主们自己的官吏各自的司法权限也作出了规定。在802年查理曼的敕令里,他对主教和僧院长的司法官吏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在另一项敕令里查理曼规定,国王的官吏对耕种僧侣土地的人是不具备任何管辖权的,除非这些人耕种僧侣们的土地的目的是出自欺诈和逃避国家征收的赋税。在兰斯,主教们召开会议,规定他们的“豁免权”支配的对象包括教会的封臣们。806年颁布的查理曼敕令宣布,所有居住在教会所管辖的土地内的人,教会对他们都有刑事和民事的管辖权。最后在秃头查理的敕令中,国王、领主、教会的司法管辖权被区别开来,关于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