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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30.4 第四节 不同的分割土地方式
第四节 不同的分割土地方式

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利用各种借口把入侵的爪牙伸到罗马帝国的内地之后,为了使他们能停止劫掠行为,罗马人只得为他们提供生活用品。最开始,罗马人是供给他们小麦,到后来,罗马人却愿意把土地让给他们了。

罗马的皇帝或者是能代表皇帝的官吏与哥特人和勃艮第人为分割国家的土地制定了一些专门条约。关于这一点,我们去翻阅一下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编年史和法典就会很清楚了。

我们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里,要寻找一点这种土地分割的蛛丝马迹是徒劳的,因为法兰克人并不推行上述的土地分割计划。他们来到征服地,就任意拿走那里的一切东西。关于法规,他们只在牵扯到自己之间的关系上才制定,而别的法规他们都不制定。

所以,我们将勃艮第人、西哥特人在高卢的所作所为,这些西哥特人在西班牙的所作所为、奥古斯杜路斯和欧都阿塞属下的救援军在意大利的所作所为,与在高卢的法兰克人的所作所为、在非洲的汪达尔人的所作所为区别开来。前一类人与那里的旧有居民订立一些专门的和约,结果是他们分割了那里的土地;而后面一类人,所有的这一种事情,他们都不曾做过。

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里,人们发现这两个民族占据的土地达三分之二,因此人们就产生了野蛮人曾大肆掠夺罗马的土地的观念,然而实际上,他们只不过在指定的区域里获得了三分之二的土地罢了。

据贡德鲍的《勃艮第法》记载,在他的定居区域内,他的人民获取了三分之二的土地。这项法律的补篇第二号又规定,这之后再到国内来的人就仅仅获得二分之一的土地。因此实际情况并不像开头所说的全部土地都被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分割占据了。

在上述两种法规的条文里,存在着相同的词句。所以这类词句之间可以互相阐释说明,既然第二种法规不能够理解为是对全部土地的普遍分割,那么对第一种法规也不应该不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与勃艮第人的行动相比,法兰克人的所作所为是同样温和适中的。在他们的征服之地上,他们并没有对全部区域内的罗马人施以劫掠。他们获取那么多土地有何用呢?他们只是获取了对他们而言是适宜的土地,而其他的土地则都留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