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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9.4 第四节 法律及其制定的目的不应该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及其制定的目的不应该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在罗马,倘若一个小偷携带着他所偷窃的赃物,在尚未到达预定隐匿的地点便被人捕获,这种人被叫做“现行盗窃犯”。倘若这个小偷是在后来被人们发现的话,则被称为“非现行盗窃犯”。

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对现行盗窃犯应处以笞杖之刑;倘若罪犯已成年,就降为奴隶;倘若是尚未成年的人,就只是处以笞杖之刑。对于非现行盗窃犯,则仅仅处罚赃物所值一倍的罚金。

对公民处以笞杖之刑以及降为奴隶的处罚在《鲍尔西法》中被废除了,在这之后,对现行盗窃犯的处罚改为处以赃物所值的三倍的罚金;而对于非现行盗窃犯的处罚还是赃物所值一倍的罚金。

对这两种罪犯的性质和对其施加的处罚,法律如此区别对待,真是一件怪事。事实上,一个小偷在把赃物带到预定地点之前或之后被逮捕,与犯罪的性质毫无关系。对于罗马法中与盗窃相关的所有理论源自拉栖代孟的法律这一看法,我毫不怀疑。莱喀古士出于要训练国民灵巧、狡诈、活泼的性格的目的,规定要训练小孩子偷窃,而对在偷窃中被抓获的小孩,则粗暴地施以笞杖之刑。这一理由就是希腊人以及以后的罗马人区别对待现行盗窃犯和非现行盗窃犯的源泉。

如果犯盗窃罪的是一个奴隶,罗马人将把他扔下大北渊悬岩。在这一点上已不是拉栖代孟法律的问题;关于盗窃的问题,莱喀古士的法律不是针对奴隶而制定的,在这一点上,对他的法律的放弃恰恰就是遵从。

罗马法规定,一个尚未成年的人在盗窃时被捕,裁判官对他可随意施以笞杖之刑,这与拉栖代孟人的习惯完全相同。而所有这些的渊源都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年代。从克里特人那里,拉栖代孟人学会了这些习惯。为了证明克里特人为战争而制定了法律,柏拉图说:“对于在私人格斗和在必须隐蔽的偷窃行为中所遭遇到的痛苦,要有能力忍受。”

由于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都是为同一个社会制定的,因而民事法规的制定要以政治法规为依据。这样看来,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作一番考证。

拉栖代孟人从克里特人那里把政体、政制本身一齐继承过来,因此,从克里特人那里移植的关于盗窃的法律也是符合情理的。然而,当罗马接受拉栖代孟的这些法律的时候,罗马政体与拉栖代孟人是不相同的,因而在罗马,这些法律总是显得不相宜,并且与罗马人制定的别的民法扯不上一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