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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9.1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立法者应当具备的精神是适中宽和的精神。我这样说,而且依我之见,我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这一句话。政治的“善”与道德上的“善”是相同的,是常常徘徊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下面将举例证明。

对自由而言,司法的正式手续是必要的东西。然而手续常常是烦琐复杂的,因而违背了建立手续的那些法律的初衷。诉讼没有结束的时候,财产的所有权将得不到确定;人们将在不经过审判的情况下就把一方的财产给予另一方;或者是由于无限期的审查而使两方都被毁掉。

国民的自由和安全将会丧失;原告将无法证明他人有罪,被告也将无法替自身辩解。

奥露斯·格利乌斯在作品中记载了塞西利乌斯对《十二铜表法》中对无力还债的债务人,法律允许债主将其砍成碎块的看法,他认为这项法律的正当正源于它的残酷性;正是它的残酷性对人们去借超过自己偿还能力的债务予以了限制。这样看来,难道说最残酷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吗?

难道说“善”就是过分无度吗?事物之间的所有关系不就毁于一旦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