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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16 第十六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带来的后果以及法庭的变化
第十六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带来的后果以及法庭的变化

查士丁尼的《法制》被人发现大约在1137年。这次发现就好似是罗马法第二次诞生。在意大利,人们建立起学校专门教授罗马法,在那个时候,《查士丁尼法典》和《新法》都已经存在了。在意大利,这个法典受到人民的喜爱,并导致了伦巴底人的法律走向衰落。

查士丁尼的法律被意大利的学者们带到了法国,而在这之前,法国人只知道《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因野蛮人在定居高卢之后,查士丁尼的法律才制定出来。这个法典曾一度遭到反对,教皇们为了维护寺院法,采取了把人们革除出教的手段,然而查士丁尼的法典还是在这里站稳了脚跟。圣路易出于要扩大该法典声誉的目的,命令人们翻译查士丁尼的相关作品,至今这些翻译的稿本在我们图书馆里还能找到。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过,圣路易在颁行《法制》时,曾大量参考这些书。在美丽菲利普那里,查士丁尼的法典曾被当作单纯的“成文的理性”,在法国把“习惯”作为施政的准则的领域内讲解传授;而在把罗马法当作法律的领域,这些准则则作为法律进行使用。

前面我们曾谈到过,在决斗裁判方式中,对裁判者才能多少并不要求,对于每一个地方的案件,裁判者只需要依照每个地区的习惯和存在的一些传统的简单的风俗加以解决。在波马诺亚的时代,有两种裁判方式并存。在一些地区,裁判权掌握在家臣手中;在另一些地区,裁判权是交与法官的。在使用第一种方式裁判的时候,家臣们依照的是他们辖区内的习惯予以判决。在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则规定由上了年纪的人或者“谙于世事”的人向法官指出所在地区的习惯。所有这些都无需一点文墨、也不需要什么才能,不需要加以研究。然而当出现了这部晦涩的《法制》和别的一些法律著作的时候;当罗马法被翻译出来的时候;当建立起学校专门讲授罗马法的时候,当逐渐形成诉讼的一些技术和法学的一些技术的时候;当出现了律师和法学家的时候,家臣们和“谙于世事”的人不再具备断案的能力,家臣们开始宣布从其领主的法庭上退出,而领主对召集家臣断案也失去了兴趣,特别是这时候的审判已经不再是令贵族们觉得惬意和尚武之人欣赏的惊心动魄的行动了,而成为一种他们不懂,也不愿去弄懂的司法程序。由家臣来裁决案件的习惯逐渐减少,由法官来裁决的习惯逐渐扩大。原本规定,法官们不具备判决的权力,他们只负责审查,并宣布那些“谙于世事的人”的判决即可。然而到了这时,那些“谙于世事的人”已经不具备裁判的能力了,因而裁判的责任由法官来担负。

上述变迁的实现是很容易的,特别是由于教会法庭的成例就摆放在人们眼前。所以寺院法和新的民法在废除家臣一事上持一致态度。

就这样被法兰西君主国人们经常奉行的一个判官不得单独审判的习惯走向了灭亡。这个习惯人们曾在《撒利克法》、敕令和第三时期(第三朝代)初期的法学著作中见到过。由一个判官审案的弊病只是在地方法庭中出现,然而,因为有许多地方设立有供判官咨询的副席判官,实际上是旧时“谙于世事的人”的代表,又由于在体刑案件中,法官需要使用“学士”二人辅助被规定为法官的义务,因此由一个判官审判的弊病多多少少得到了遏制,并且有所减少。最后一个原因,上诉已经成为非常容易的事情,因而单人审判的弊病也就不存在了。

这样看来,禁止领主们自己开设法庭并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取消领主的家臣们在其法庭的职务也并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官的设立也不是靠法律来规定;法官拥有的审判权也不是依靠法律的规定来获取的。所有这一切的形成,都是由事物本身发展的力量推动的。对于罗马法、法庭的判决以及新写出的习惯汇录,要对它们加以熟悉和研究,贵族和文盲老百姓们是无法做到的。

与这一问题有关的法令,我们知道唯一的一项,即宣布领主必须从世俗的人中选择他们的法官。关于这一项法令,人们曾经有不合理的看法,认为它是领主们制定的法律。法令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何况这项法律的制定,是以它所宣布的理由为依据的。它说“法官的人选应是世俗之人,以便在他们渎职时能够施行惩罚。”我们知道那个时候的僧侣们是享有特权的。

过去领主们曾经拥有的权利,现在已经不再具有了。我们不要产生这样的想法,认为领主们这些权利的丢失是因为使用了强力剥夺的结果。这些权利的丧失其中一些原因是由于忽略;而另外一些原因是由于对许多世纪里产生的种种变化不能适应而不得不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