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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14 第十四节 诉讼的费用
第十四节 诉讼的费用

古代法国的世俗法庭对承担诉讼的费用是不裁决的。败诉的一方因为要承担给予领主和他的家臣们的罚金,受到的惩罚已经足够了。在决斗裁判这种诉讼方式中,刑事案件的败诉受到的刑罚是无以复加的,他丧失的是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这种诉讼方式中的其他案件的败诉者则会被处以罚金,罚金的多少有时是固定的,有时则由领主随意确定。这些罚金使人们对诉讼带来的后果产生畏惧。其他的不依照决斗裁判的案件也是同样的情况。主要利益的获得者是领主,他召集并组织家臣们进行审判,一切开支也由他来担负。另外,诉讼案的了结就在当地,并且差不多总是当时就了结了,后来所见的数不清的书面的东西都不存在,因而由当事人承担费用是不必要的。

由上诉这一习惯很自然地滋生了诉讼费用的习惯。所以戴方丹记载说,人们在按照成文法,也就是圣路易的新法令提起上诉的时候,就要担负诉讼的费用。然而,普通习惯中规定倘若人们控告的不是裁判不公,是无权上诉的,诉讼费用也是不必承担的。倘若诉讼案被发回到领主那里,对此只是被处以一笔罚金,然而由于新的上诉提供的便利使得上诉越来越多;由于上诉经常从一个法庭向另一个法庭转移导致当事人要不断地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由于诉讼的新技术的增多而导致争讼时间的延误;由于逃避最公正的要求的技巧日益精炼;由于诉讼者懂得被人追寻而逃跑;由于原告已经破产而被告却一点事情没有;由于数不尽的话语和文书把情理掩埋起来;由于背信弃义的人在不应该获得支持的地方却有人给他出谋划策,那么就应该让诉讼者由于惧怕诉讼费用而停步不前。诉讼人既要为判决支付费用,又要为他们用来逃避判决的办法支付费用。关于这个问题,查理曾制定过一项普遍性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