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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11 第十一节 诉讼人与证人
第十一节 诉讼人与证人

波马诺亚说,倘若对方的第一个证人就要作不利于诉讼人的口供时,诉讼人可以巧妙地避开对方的第二个证人。他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说对方使用了假证人,使用了诽谤者,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这个证人对对方的争讼仍然持支持态度,那么诉讼人就有权利提出决斗的“邀战物质”。案子就此打住,因为倘若在决斗中这个证人输了,那么对方就会因提出假证人而被判败诉。

倘若采用上面的方法没有达到阻止第一个证人的目的,那么应该采用同样的方法阻止第二个证人,不让他有发誓的机会。因为一旦发誓,他就要出来作证,而诉讼案就会由于出示了两个证人而宣告结束。与此相反,倘若阻止第二个证人发誓获得成功,那么第一个证人的供述就无效了。

运用这种方法使第二个证人不能出来作证,对方就丧失了再提出其他证人的权利,因而也就败诉了。但是倘若诉讼人不曾提出过决斗的“邀战物质”,对方就有权提出其他证人。

据波马诺亚记载,在供述之先,证人可以对他的诉讼人说:“我不想为了你的争讼去决斗,也不愿意争辩;倘若你愿意为我提供防卫的话,我将乐意说出实情。”遇到这样的情况,诉讼者就必须为证人决斗。倘若决斗中诉讼人失败了,那么仅仅是他的证人遭受到了拒绝,而他并没有输掉诉讼。

我认为这种情况是由古代习惯蜕变产生的。我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想法,是由于在巴威利亚人勃艮第人的法律里,有这种向证人提出决斗的习惯,只不过没有任何限制罢了。

关于贡德鲍的《律令》,曾经遭到阿果巴尔和圣亚威的极力反对。

在这部《律令》中,这位君主不留给证人们任何口实可以用来避免决斗。贡德鲍说:“倘若被告的一些证人立誓说被告不曾犯下过被指控的罪行,原告可以向证人之一挑战;因为这个证人既然宣称他了解实情,那么为了支持他所说的实话,接受决斗当然就不存在什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