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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10 第十节 加在决斗裁判上的限制
第十节 加在决斗裁判上的限制

在一点也不重要的民事案件中,倘若双方提出了决斗的“邀战物质”,那么当地领主应该命令他们收回。

倘若犯罪事实是有目共睹的,比如在集市众人的眼皮底下杀人,裁判官就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宣判即可,不必出示证人立证或采用决斗立证。

倘若当地领主所在的法庭在裁决时经常采用一种方式,而且这种习惯已被人们熟知,那么领主有权阻止两方决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一桩桩的事情使这些习惯发生更改。

一个人提出决斗是有限制的,他只能够为了自己,或者是为其家族中的某一成员,或者是为尽忠于他的领主而要求决斗。

倘若被告已经宣布释放了,那么这件案子的原告及其亲属就不再具有向他提出决斗的权利,如若不然,诉讼案就永远不能了结。

倘若一个人被认为是死亡了,其亲属们为了复仇而要求决斗,但事实是这个人又活着回来了,那么决斗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倘若人人都知道不存在着某个人,人们所控告的事实纯属于子虚乌有,这种情况下决斗的问题同样不存在。

倘若一个人被他人杀害,在他未死之先,曾经替被告作无罪辩护,而指控另有其人,这种情况下人们如果要求同被告决斗是不允许的。但是,倘若死者并未指控另有其人,那么死者宣称被告无罪的行为,只是被人们视为死者临死时对罪犯的宽恕行为。这种情况下,人们将会继续追诉。倘若这种情况出现在贵族士绅之间,甚至可能成为战争的导火线。

在发生战争时,倘若有一个亲属提出或者是接受决斗的“邀战物质”,那么战争就应该停息下来。这种情况将被人们视为战争双方都愿意依照通常的裁判程序解决纠纷;倘若某一方继续战斗,就将被判处损害赔偿。

可见决斗裁判这一习惯具有把一个一般性的纠纷转变成一个个人纠纷的好处,这样使得那些只能由国际法处理的人们又回到国内法的管辖之下,法庭的权力得以恢复。

有许多智能的事情被极其愚蠢地裁决,同样,也有许多愚蠢的事情被极其智能地裁决。

倘若某人被控告犯下某一罪行,而他能清楚地证明犯下这个罪行的人就是控告者自己,这种情况下提出决斗的“邀战物质”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一个罪犯都试图能侥幸逃脱其犯下的罪行应得到的刑罚,他们对于结局未卜的决斗当然是极乐意接受的。

公断人或教会法庭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无权利决斗;与妇女妆奁有关的事件无权利决斗。

波马诺亚说,妇女无权决斗。倘若一个妇女在没有指派决斗者的情况下提出决斗的“邀战物质”,人们是不能接受的。又有一条限制,在没有获得其“主人”(即丈夫)的许可的妇女,不得提出决斗的要求,然而别的人向她提出决斗的要求则不需经她的丈夫的同意。

不满十五周岁的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决斗。但是,倘若案件与孤儿相关,监护人或者管理人愿意冒这种法律程序的险,那么决斗也是允许的。

据我看,在这几种情况下农奴似乎是可以进行决斗的,即:农奴与农奴之间决斗;农奴与自由民之间决斗;倘若一个贵族士绅向一个农奴挑战,农奴也可以进行决斗;但是倘若一个农奴向一个贵族士绅挑战,贵族有拒绝的权利;农奴甚至要受到领主的支配,领主可以把他从法庭上撤回来。依据领主的条例或者习惯,农奴可以和一切自由民决斗。教会的农奴也具备这样的权利,并且教会把这种权利视为他受到尊重的一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