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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9 第九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九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倘若出现了好几个原告,那么原告之间就应该取得协议,委派一人为代表进行诉讼。倘若他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控诉的听取者就应当指定他们中的一人负责争讼。

倘若一个贵族士绅挑战的对象是一个贱民,那么这个贵族就应当手执盾牌和棍子步行着;倘若他骑着马又装备着武器,那他就应该丢弃马和装备,他将在只穿着一件衬衫的情况下被迫与那个贱民决斗。

在决斗之先,裁判官需要发布三条命令。其一,决斗双方亲戚退出场地。其二,大家安静。其三,禁止对决斗中的任何一方给予援助。倘若决斗的一方因为这种援助而失败,违反规定者将以重刑论处,甚至处以死刑。

负责裁判的人员们将监守在比武场。倘若某一方愿意言和,这时双方所处的地位状况将是裁判人员特别关注的,因此倘若议和失败,就将使双方恢复议和前的这种地位状况。

在犯罪案件、或者是裁判不公正的案件中,倘若决斗双方都已经提出了决斗的“邀战物质”(如帽子、手套之类),那么决斗就必须进行;倘若当地领主不同意决斗,那么原告与被告二者是没有言和的权利的。在某一方被击败的情况下,宗主伯爵不同意言和,那么决斗者是不具备言和的权利的,这种许可同今天我们的恩赦令相似。

倘若被判处的是死罪,由于收取了贿赂,当地领主同意他们言和,这种情况下领主将被罚处金钱六十里佛尔,再加上他在本案中拥有的惩罚恶人的权利,而将这种权利转交给宗主伯爵。

有许许多多的人是不具备提出决斗或者接受决斗的能力的。因此准许他们在查明原因后寻找决斗者代替他们决斗。这种情况对决斗者是立有规矩的:倘若他输了的话,他将被砍去一只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使决斗者能竭尽全力地为他所代表的人卖力。

在上个世纪,法律禁止人们决斗,违法者将被处死。然而我认为处以死刑是不必要的,只需要砍去格斗者的手,使他不再有格斗的资格或许就足够了。一般说来,一个人丢失了自己特有的能力,其活着本身就是一件极可悲的事情。

在判处死罪的场合,倘若是让决斗者代替决斗,就用一根绳子把原告和被告捆绑在看不见决斗的地方,而这根绳子就是在他的决斗者被打败时用来执行他的死刑时用的。

一个人在决斗时失败了,并不意味着他败讼。例如他是在预审的裁判下决斗的,那么他输掉的也只是这场预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