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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8 第八节 决斗立证传播开来的原因
第八节 决斗立证传播开来的原因

在阿果巴尔给虔诚路易的信中,他向这位君主奏陈贡德鲍法律的弊病,要求勃艮第在裁决纷争和诉讼时采用法兰克人的法律。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法兰克人没有使用决斗立证的习惯。然而令人们感到迷惑不解的是从其他方面的材料看来,当时法国是使用决斗裁判的。关于这种情况,从我上面的谈论中可以找到答案。我的观点是:决斗立证在海边法兰克人的法律中是禁止使用的,而在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中却是允许的。

虽然法国僧侣们喧嚷着反对这一习惯,但是决斗裁判还是在法国一天天地传播开来。而使决斗裁判的习惯得以流传开来的,主要还是僧侣们自己,关于这一点,我马上就可以证明。

为我们提供证据的是伦巴底人的法律。在奥托二世皇帝的《律令》的《序言》中有着这样的记录:“在很早以前传入了一个使人憎恨的法律,倘若有人认为某一遗产的证书是假的,提出证书的人只要指着《福音书》宣誓说它是真的,那么不经任何审判,他就可以继承这份遗产,这样一来伪誓达到了目的。当奥托一世在罗马让人给他加冕时,约翰十二教皇召开了一个会议,意大利的全部贵族士绅们吵闹着,要求奥托一世皇帝为消除这种丑恶的流弊制定一项法律。教皇和皇帝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提交不久即将在拉温那召开的会议讨论。在这次会议中,贵族士绅们吵闹得更为厉害,他们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然而这件事情因某一些人物没有出席为借口又一次往后延迟了。奥托二世皇帝和勃艮第王在味罗那同意大利贵族士绅们见面并召开了一个会议。出于贵族士绅们的一再请求,奥托二世皇帝在全体人员许可的情况下制定了一项法律,法律规定倘若人们因遗产而产生纷争和诉讼时,争讼的一方使用遗产证书,而另一方则认为遗产证书是假的,那么就应采用决斗来解决这个案件。这项法律也适用于与封地相关的问题,教堂也要受这项法律的约束,只不过它们的决斗是由他们选出的决斗人代为决斗。我们看到:第一,贵族们是在教会所使用的立证方法产生了流弊的情况下提出决斗立证的。第二,虽然贵族士绅们吵闹,虽然流弊历历在目,虽然奥托皇帝具有权威,并且他前往意大利的举止和谈话是站在主人的角度的,但是在这两次会议中,僧侣们都坚守了自己的阵地。第三,由于僧侣们在贵族与君主们的团结协作下作出了让步,因而决斗裁判就理所当然地被视为贵族的一种特殊权力,它是贵族们反抗不公平堡垒,维护自己财产的保障。第四,决斗裁判的习惯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传播开来的。这一习惯得以传播的时代是皇帝们强大而教皇弱小的时代,是处于各位奥托皇帝前往意大利重新建立帝国的权威的时代。

为了证实我上面的观点,我将再给出一个设想:即决斗的法学的产生源于消极证言制度。人们要求各位奥托皇帝消除的流弊是:当有人对某一个人的遗产证书加以非难,认为它是虚假的时候,拥有遗产证书的人只要手指《福音书》宣誓说遗产证书是真的,这件事情就算解决了。在这里,持有遗产证书的人采用的是消极证言来替自己辩护。这样的结果是法律遭到了破坏,流弊出现了。要纠正这一流弊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办法呢?于是决斗的习惯就被人们采纳了。

关于奥托二世皇帝的《律令》,我马上就会谈到,从这里人们对当时僧俗纠纷将会有更清楚地了解。在奥托二世的《律令》之前,曾经出现过罗达利乌斯一世的《律令》。这位君主所遇到的申诉和纠纷与奥托二世完全相同。关于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律令》规定制作证书的人应出现立誓说证书是真的;倘若证书的制作者已经死去,就由签署证书的人们立誓。尽管如此,流弊总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最终人们不得不采用上述的手段来救济了。

我还发现,在这时代以前的查理曼召开过一些会议,会议上人们向他申诉说,实际上要原告和被告在立誓时不说假话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此决斗裁判制度是有必要恢复的。查理曼采纳了人们的意见。

在勃艮第人之间决斗裁判的习惯推广开来了,立誓习惯给它带来了限制。东哥特人的个人决斗在意大利王梯欧多立克那里被废除了。申达逊突斯和列赛逊突斯的法律好像要将决斗的观念连根拔除。在纳尔波内兹那里,人们认为决斗是哥特人的特权,因此与决斗有关的法律极少为人们所接受。

继希腊人歼灭了东哥特人之后,伦巴底人征服了意大利,伦巴底人把决斗的习惯也带到了意大利,但是意大利初期的法律对决斗习惯是加以限制的。查理曼、虔诚路易以及各位奥托皇帝都制定了各种普遍性的《律令》,这些《律令》被加到了伦巴底人的法律里面,又被插入到《撒利克法》上。它们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推广决斗,之后民事案件上也采纳了决斗的习惯。人们想不出最好的办法,采纳决斗立证同样是有弊病的。因而人们常常在这二者之间变来变去,对哪一种立证喜爱时,他们就采用哪一种立证法。

一方面,僧侣们喜欢看到人们把所有世俗的事物都交给教堂(当时立誓裁判是在教堂里进行的)和祭坛去处理;而另一方面,傲慢的贵族士绅们却喜欢拿起他们的剑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我并非认为令贵族士绅们怨声载道的消极证言制度是由僧侣们倡议的。这个习惯来源于野蛮人的法律精神和消极证言的制度。当一种习惯已经令众多的罪犯从罪责中解脱出来,人们就会想到让罪犯和立伪誓者在教堂的神圣庄严之下恐惧惊慌,因此对消极证言的习惯和实行方式,僧侣们是持支持态度的。然而在其他场合使用消极证言则是僧侣们极力反对的。在波马诺亚的著述里,我们看到对于消极证言,教会的法庭是从不采纳的。毫无疑问,这是使消极证言制度走向瓦解的重要因素,对于削弱野蛮人的法典中关于消极证言的规定也起到了极大作用。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消极证言的习惯同决斗裁判的习惯之间的联系。对于与决斗裁判有关的问题,我们谈论得比较多了。对于这两种习惯,世俗法庭都采纳,而教会法庭则都加以禁止。

当人们采纳了决斗立证,并把它看作是上帝的裁判时,人们就把十字架立证、冷水立证、开水立证这些制度——这些立证的方法废除不用了,当初人们采纳了决斗立证的时候,它是遵循了本民族尚武的精神。

查理曼规定,解决他的子女之间发生的纠纷要选用十字架立证;虔诚路易允许使用这种裁判是在处理教务纠纷的时候;而虔诚路易的儿子罗达利乌斯在处理一切案件时都不采纳这种裁决方法,甚至在他那里冷水立证也是禁止使用的。

在那时候,极少有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习惯,因此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以后这些立证方法就不曾被教堂采纳过。在菲利普——奥古都斯的一项法律里就曾说到过这些立证的方法。然而我的意思是这些立证方法采纳的人极少。波马诺亚出生在圣路易以及他再后一些时代,在著作中记述各种立证法时,仅仅只提到了决斗立证,而其他的立证方法则一点都不曾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