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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7 第七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七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使用开水来确立证据在《撒利克法》中是允许的。由于这种立证是非常残忍的,因此为了减少它的残酷性,《撒利克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被传唤来作开水立证的人,在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用一些钱赎回他的手,即不用手去试开水。“这样一来,原告既然在法律的许可下获得了一笔钱,那么被告只需要找几个证人发誓说他确定不曾犯罪,原告或许就知足了。这是消极证言在《撒利克法》中存在的一个特例。

《撒利克法》的消极证言法并非法律规定的,它是由双方同意,法律许可的。法律对为自己辩护时采用消极证言的被告,允许他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既然原告具有原谅被告的非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的自由,那么他也有相信被告的誓言的自由。

《撒利克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不可能产生决斗立证的,因为法律采用了这种折中的办法,使恐惧残酷试证法的一方和希望获得一些赔偿金的一方,在判决之前他们的争诉就得以解决,仇恨就得以结束。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一旦这样的消极证言达成,其他一切立证的事情都不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