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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6 第六节 另一点差异
第六节 另一点差异

《撒利克法》对个人决斗确立的证据是不采纳的,而河畔法兰克人以及差不多所有野蛮民族的法律都允许个人决斗证据的存在。我认为,决斗法律是对采用消极证言的法律的一种补救,它的产生是很自然的。原告提起诉讼,看到被告采用不公正的誓言企图逃脱罪责,眼睁睁地看到自己将会受羞辱,面对他所蒙受的冤枉,甚至是对方的假立誓,对于一个尚武的人来说,除了用这种办法来伸张正气之外,他还能采用别的什么办法呢?采用消极证言是《撒利克法》所禁止的,因而它不需要也不采纳决斗立证就是必要的。

关于这个问题,倘若我们去读一读勃艮第王贡德鲍的两条著名的相关法规就会看到,它们的产生是由事物的性质决定的。用这些野蛮人的话来说,就是从故意滥用誓言的人手中,将誓言拯救出来。

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伦巴底的《罗塔利法》把用誓言为自己辩护的人从决斗的困苦中解救出来。我们将会看到这一规定的施行带来怎样恶劣的后果,以及人们不能不让古法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