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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4 第四节 野蛮人的法律和敕令的消亡
第四节 野蛮人的法律和敕令的消亡

关于《撒利克法》、《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勃艮第法》、《西哥特法》渐渐地被法兰西人废弃的经过和情况,我将作如下论述。

伴随着封地成为世袭的和“附属封地”的扩大,形成了诸多新的习惯,这些法律是没有用武之地的。但是法律在裁决大部分纠纷时采用赔偿的这种精神得到了极好的保存。然而,毫无疑问,由于货币的价值发生了改变,因而赔偿本身也要相应地加以改变。我们看到在领主们的许多条例中规定了赔偿金,它的支付是在他们的小法庭进行的。由此可见他们遵从的是这种法律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

另外,在法兰西仅仅只颁发一种法律是极困难的。因为法兰西被分割成无数食封的小领地,这些领地对国王的服从说它是政治性的,还不如说是封建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颁发一种统一的法律也是无法施行的。向各行省派遣一些特命官吏,对那里的司法和政治事项予以监督——这样的习惯差不多已经不存在了。从领主们的条例中,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当新封地成立时,国王向那些地方派遣特命官吏的权力就丢失了。所以,当全国几乎都变成封地的时候,国王就完全失去了派遣特命官吏的权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的法律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执行法律的人没有了。

所以,撒利克、勃艮第和西哥特这些法律,在第二时期[即第一时期之后的喀罗林朝(751—986)亦即第二朝代]末的时候,人们已经极端忽视它了;在第三时期[卡佩朝(987—大革命)亦即第三朝代。]初,人们差不多就不再提到它们了。

在第一时期和第二时期里,全国会议经常召开,即召开领主们和主教们的会议,那时候,平民问题还不曾出现。在这些会议中,人们曾经试图对僧侣予以限制。僧侣就好像是生活在征服者统治之下的团体,他们拥有自己的特权。由这些会议产生出的诸法律被我们称为“敕令”。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四种情况:第一,封地的法律建立起来了;第二,教会拥有的大部分财产将受这些法律的支配;第三,加剧了僧侣的分散;第四,那些改革条例——僧侣们并不是唯一的改革者,被僧侣们忽视了。宗教会议制定的教规和教皇们的谕旨被人们篡辑了。僧侣们接受了这些法律,他们认为其来源要纯洁得多。前面我已经谈过了。大封地的建立,使国王丢掉了向全国各省派遣钦差大臣去执法的权力。所以,当到了第三时期的时候,人们对“敕令”的谈论就再也听不见了。

《伦巴底法》、《撒利克法》和《巴威利亚法》都曾被人们附加上一些敕令。对于人们为什么要附加这些敕令,曾有人探讨过,然而应该着眼于这件事情本身去探寻这个理由。敕令分为好几种。有的敕令与政治行政相关联,有的和经济行政发生关系,大多数的敕令同宗教行政关系密切,还有少数牵涉到民事行政。最后的一种就被人们附加到民法上去了,即附加到各个民族属人法上去了。由于这个原因,敕令里称里面没有反对罗马法的规定。事实上,关于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行政敕令同民法之间是毫不相干的。与民事行政相关的敕令也只是与野蛮民族的法律发生关系,对于这些法律,它们加以解释、修改、扩大和缩减。但是我认为,在属人法上面附加上这些敕令,其结果减轻了敕令本身受重视的程度。在人类处于蒙昧的时代,常常是节略一本书就导致这本书不能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