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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8.3 第三节 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消失,而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存在的原因
第三节 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消失,而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存在的原因

我上述所谈论的情况将令至今为止另一些晦暗不明的情况得以澄清。

在黎明的时候,今天我们称作法兰西的国家是受罗马法律,即《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以及在那里居住的野蛮人(即法兰克人、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约束的。

在法兰克人统辖的领域,法兰克人遵守《撒利克法》,罗马人则遵守《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在西哥特人管辖的领域,为了裁决罗马人之间的纷争和诉讼,阿拉立克命令编撰《提奥多西乌斯法典》,而裁决西哥特人之间的纷争和诉讼,则根据欧里克下令编撰的本族习惯。然而,在法兰克人管辖的领域,为什么罗马法会渐渐走向灭亡呢?为什么《撒利克法》能取得一种差不多是普遍性的权威呢?而在西哥特人的地区,罗马法的势力却是得以扩张,并能取得一种普遍性的权威呢?

我的观点是,罗马法律之所以在法兰克人统辖的领域废除不用,这是由于一个法兰克人或者野蛮人,或者受《撒利克法》支配的人能从《撒利克法》中享有巨大的利益,这样一来每一个人都愿意在《撒利克法》之下生活,而抛弃罗马法。由于改变法律对僧侣们没有什么好处可得,因此只有他们保持了罗马法。一个身份、阶级的不同,在法律上只表现为赔偿金的多少。而当时的一些特别的法,在给予僧侣们的赔偿金问题上,他们与法兰克人一样得到相同的优待。罗马法对僧侣们并无一点坏处,而且罗马法是由信奉基督教的皇帝们制定的,于僧侣们是相宜的,所以僧侣们保持了罗马法。

另一方面,在西哥特人统辖的地区,西哥特人的法律带给西哥特人民事上的利益并不比罗马人更多,因此让罗马人舍弃自己的法律,而在另一种法律下生活是毫无理由的。所以罗马人没有采用西哥特人的法律,而保持了自己的法律。

越是往前探索,对于这一点我们就越能够加以肯定。贡德鲍制定的法律对勃艮第人和罗马人是十分公平的,绝不厚此薄彼。该法的《绪言》告诉我们,这项法律是为勃艮第人制定的。裁决罗马人和勃艮第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纷争和诉讼是这项法律的另一个目的。当这种纷争和诉讼发生时,出于特殊的原因,法庭的组成必须是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各占一半。这些特殊的原因源于当时的政治协议。在勃艮第存在的罗马法律,是用来裁决罗马人之间发生的纷争和诉讼。生活在那里的罗马人与生活在法兰克人的国家的罗马人不同,他们没有理由舍弃自己的法律。勃艮第人并不曾制定过《撒克利法》,我们从虔诚路易收到的阿果巴尔的那封著名的信件中可以得到证实,那么将自己的法律舍弃不用,罗马人就更没有理由了。

阿果巴尔在信中要求虔诚路易在勃艮第制定《撒克利法》,然而勃艮第人并未应阿果巴尔的要求制定《撒克利法》。所以,在那时罗马法保存了下来,直到今天,在以前从属于勃艮第国家的许多省份里,罗马法仍然被保存下来。

在哥特人定居的国家里,罗马法和哥特法并存。在这些地区,从未采用过《撒克利法》。当萨拉森人被柏彬和查理马特尔驱逐出境的时候,投降的城市和行省纷纷向这两位国君提出保存自己法律的要求,并得到允许。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是不久之后,罗马法就被人们视为是这些国家里一种属物与属地的法律,虽然依照当时的惯例,法律全都是属人的。

864年秃头查理在毕斯特颁布一项敕令能很好地证明这一点,在这项敕令中,以罗马法为裁判依据的地区和不以罗马法为裁判依据的地区被区别开来对待。

《毕斯特敕令》对两件事情予以了证明。其一,在那个时候,有一些地方是以罗马法为裁决的依据的,有一些地方又是不以罗马法为裁决依据的。其二,由敕令看来,以罗马法为裁决依据的地方正好就是今天依旧使用罗马法的那些地方。所以在《毕斯特敕令》的时代,对法兰西遵守习惯法的地区同遵守成文法的地区加以区别对待就已经存在了。

一个君主国在建立初期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是属人的。所以,既然在《毕斯特敕令》中,把使用罗马法的地方同不使用罗马法的地方区别开来对待,由此便可看出,在不使用罗马法的地方,一定是大部分选择了某一种野蛮民族的法律,以至选择罗马法的人在这一地方几乎没有;而在罗马法施行的地方,野蛮民族的法律则极少被人选用。

我明白,在这里我谈论的都是一些全新的东西,倘若它们是真实的,那也已经是极为古老的东西了。因此这些东西不论是出自我之口,还是出自瓦罗哇或者比格侬之口,又有什么要紧的呢?

在勃艮第人之间,贡德鲍制定的法律保存了很长时间,它与罗马法并驾齐驱,在虔诚路易统治时期,它仍然生效。阿果巴尔的那封信使人们对此不会产生一点疑问。同样的,尽管西哥特的领地在《毕斯特敕令》里被称作是罗马法的地区,然而西哥特的法律在那里依然发挥着效力。这一点在878年,即《毕斯特敕令》颁布后14年,口吃路易统治时期召开的德洛伊宗教会议能够证实。

到后来,由于一些普遍性的原因,在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自己的国家里,他们的法律也逐渐消亡了,出于同样的原因,各处野蛮民族的属人的法律都走向了消亡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