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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10 第十节 应该依据政治法处理的事情不应该采用民法的准则来处理
第十节 应该依据政治法处理的事情不应该采用民法的准则来处理

倘若一个国家中关于财产的法律法规与关于自由的法律法规泾渭分明,那么一切问题解决起来都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关于国家的“国有土地财产”能不能转让的问题,应该由政治法来规定,而不属于民法解决的范畴。之所以不由民法来裁决,是由于“国有土地财产”是提供人们生活必不可缺的,这与一个国家需要有关于财产处理的民法是同样不可缺少的。

所以,倘若“国有土地财产”被转让出去了,那么国家将被迫购置另一份“国有土地财产”,其花费是相当巨大的,政府将因此而被搞垮。依据事物的性质,每一份“国有土地财产”的置办都需要国民支付更多的钱,而国家首领获取的利益将会减少。一句话,“国有土地财产”是必不可缺的,没有必要转让出去。

在君主制国家中,要依据国家利益来建立王室血统的继承顺序。国家利益对王室血统的继承要求必须固定下来,这是防止发生与专制国家类似的祸乱(我们前面已经谈到过这类祸乱)的有效方法。在专制统治的国家里,任何事情都是独断专行的,因而一切东西都是无法确定的。

建立王室血统继承的顺序,目的并不是为了王室的利益,而是国家需要有一个王室来统领,这样对国家是有好处的。对私人继承给予规定的是民法,民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私人的利益;而对王室血统继承给予规定的应该是政治法,政治法的目的是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这样看来,当一个国家依据政治法建立起了王室血统继承的顺序,并且这个顺序已经走到了尽头的时候,倘若有人想要取得王室血统的继承权,而他所援引的却是别的民族(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民法,那么这样的行为是非常荒谬的。

一个个别的社会并不具有给别的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罗马人制定的民法同别的所有民族制定的民法相比,并不具备适用性。在审判自己的君主们的时候,罗马人就没有依照他们自己的民法。因为他们审判君主的法律是极端卑劣残酷的,这样的法律不应该选用。

由上述理由,我们再进行推定,倘若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已经罢黜了某一家族的王室血统继承权,而人们以某一民法为依据要求“恢复”这一家族的权力,那也是错误的,是与道理相违背的。遭受损害后要求“恢复”,这应该属于民法管辖的范畴,它适用于那些遵循民法规定生活的人们,然而对于那些民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却是不适用的。

我们姑且借用一下西塞罗的说法,倘若人们用判决私人之间由于争夺一条路旁小沟的权利而采用的原则去裁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是全球的权利问题,那将会是滑稽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