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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9 第九节 应用民法处理就不应用政治法规定
第九节 应用民法处理就不应用政治法规定

人类抛弃了大自然赋予他们的“独立”,而选择在“政治法”之下生活;同样的,他们也抛弃了大自然赋予的“财产共有”,而选择在“民法”之下生活。

人类通过政治法可以获取自由,通过民法则能够获取财产。我们已经谈到过了,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施行政治制度颁布的法律,只是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法律,就不应该交给自由的法律去裁决。倘若认为应该牺牲个人的利益来维护公共的利益,这一理论是荒诞错误的。这种说法只是在国家施行政治制度时,即处理关于公民自由问题时是应该遵循的,而在处理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上就不应该遵循这一规则了,因为公共利益永远是保证民法所给予公民的财产,公民具有永恒不变的保有权。

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有每一个公民的财产,出于这一理由,西塞罗所持的观点是,土地均分法是有危害的。

既然这样,我们就建立起一条准则吧!即:在对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时,采用政治性的法律法规去夺取个人的私有财产,哪怕是使私有财产减少极小的一部分,绝不是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民法办事,民法使公民的财产有所保障。

所以,当某个人的私有财产为国家所需时,国家一定不能够按照政治法获取私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应该求助于民法,因为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它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

倘若某一个行政长官需要修建一幢公共的楼房,或者建筑一条新的道路,那么由此给人们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他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公家就好比是私人,这仅仅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交涉罢了。当公家可以采用强制的手段,使一个公民将其产业出售,剥夺民法给予该公民的“不得强迫出让财产”的重要权利时,对公家而言,就应该知足了。

使罗马遭到毁灭的那些民族滥用了他们的战果。后来,“自由的精神”令他们的“公道的精神”得以恢复,那些最野蛮的法律在他们手中变得温和适中。倘若对此有人置疑的话,就请去读一读十二世纪波马诺亚的法学著作,便会了解了。

他所处的时代与我们今天相同,都要修筑整理道路。波马诺亚这样说,倘若有一条大路无法修理,人们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在与旧路靠近的地方修筑一条新的大路,然后人们又向从这条大路获取到利益的人们征收钱财,用来作为所有主们损失的赔偿费用。当时作出这样的裁决,他们依据的是民法,但是,今天我们却依照政治法的规定来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