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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8 第八节 亲戚间的婚姻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依从自然之法,哪种情况下应依照民法的规定
第八节 亲戚间的婚姻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依从自然之法,哪种情况下应依照民法的规定

关于亲戚之间缔结婚姻,要泾渭分明地区别自然之法的终点和民法的起点将会是一件非常精细的工作。对此我们应该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儿子与自己的母亲结婚,这是违反事物秩序的事情。对自己的母亲,儿子应该充满无限的尊敬;对待自己的丈夫,妻子也应该无限的尊敬。倘若母亲同自己的儿子结婚,那么大自然赋予这二者的天然地位就被推翻了。

不仅仅是这样,大自然赋予妇女的生育能力要早些,而男子的生育能力则要迟些,所以妇女停止生育的能力就比男子早些。如果,母亲和儿子能够结婚的话,那么当儿子处于生育旺盛期时,做母亲的几乎已经到了不能生育的年龄了。

父亲与自己的女儿结婚,这种情况同样与大自然规定的秩序相违背。只不过由于它不具备上述的两种障碍,因而违背得少一些罢了。我们从旅行家们的记事上能够看到,鞑靼人允许父亲娶自己的女儿为妻,但儿子与母亲结婚却是绝对不允许的。

对于子女的贞节问题,做父亲的应该小心翼翼地看护,这是与道理相符的。父亲担负有培养子女的义务,他应该保护他们,竭尽全力让他们身体健全,精神纯洁。对于那些能够激励子女的善良气质的事物,做父亲的都应该予以保存。做父亲的总是要使自己的子女对所有能使他们腐化堕落的事物产生嫌弃和厌恶的感情,而培养他们端正的品行。人们将会这样说,结婚并不是腐化堕落的表现,然而在结婚之前,男女之间必须要交谈,要示爱,要诱导,而这种诱导就是最使人嫌弃和厌恶的。

所以,在教育和被教育者之间,必须设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来阻挡一切腐败的侵袭,即便是出于合法的理由,也应该这样做。做父亲的为什么总是小心翼翼地阻止那些想要与他的女儿结婚的人与自己的女儿亲热相伴呢?

出于同样的原因,兄弟姊妹相奸也是令人嫌弃和厌恶的。倘若做父母的具有让家庭纯洁、让子女行为端正的良好愿望,那么这一愿望就能激起子女心中对所有导致男女两性交合的事情的嫌弃和厌恶。

出于同样的原因,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是不允许的。在人类的最初年代,即纯洁无污染的时代,人们还不懂得奢侈为何物,一个家族的所有后代都居住在一起,并在这里结婚成家,那个时代,一个大家族就居住在一所小房子里,兄弟之间或是堂表兄弟的子女也被视为兄弟姊妹,他们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既然禁止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那么堂表兄弟姊妹之间通婚也是不允许的。

这些原则与大自然赋予的规律是相吻合的,是具有很大的力量的,因此这些原则差不多在全球都发挥着它的作用,即使是与世隔离的地方也都遵从这些原则。罗马人并没有把四亲等以内的亲属间通婚属于乱伦告诉给台湾岛上的居民,也没有把这样的原则教给阿拉伯人,罗马人也不曾教会马尔底维人建立这些原则。

前面我们已经了解到,人类这种“智灵的存在物”并不会每时每刻都遵从法规办事。对于父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建立婚姻关系,有的民族并不持反对意见。有谁能够预见到,人类在宗教思想的引导下竟然会步入迷途!亚述人出于在宗教上要对西米拉米斯表示敬意的目的而允许同自己的母亲结婚;波斯人也同自己的母亲结婚,其理由是这一类婚姻在祆教那里受到优待。埃及的宗教把同自己的姊妹结婚,用来祭献爱西司女神,是宗教的狂乱导致埃及人选择自己的姊妹作为结婚对象。要求我们全力以赴去从事那些伟大而困难的事,这就是宗教的精神,因此一种虚伪的宗教把某件事情规定为神圣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认为这件事情就是与自然规律相符合的。

为了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持大自然所赋予的贞洁,对父女和兄弟姊妹之间通婚应予以禁止——从这条基本的原则出发,我们将可以区别由自然之法禁止的婚姻和由民法禁止的婚姻。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子女是居住在父亲的家中的,因此居住在一起的就有女婿和岳母、公公和儿媳妇、丈夫和妻子的女儿(例如前夫的女儿)。自然法规定,这些人彼此之间是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在这种场合“意象”与“实在”产生的效果相同(指这种假定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例如女婿与岳母、公公与儿媳妇等,在效果上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一样,他们彼此之间不能结婚)。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居住在同一个家里的。对于这一类婚姻,民法是应该予以禁止的。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个家庭的后代同住在一个家里,这些民族就把堂表兄弟视为兄弟。因此堂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就被看作是与自然之法相违背的。然而,在一些民族那里,这样的习惯是不存在的,因此在他们那里,堂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就不应当是违法的。

然而,自然之法与地方性的法律完全是两码事,因此,对这类婚姻的禁止或者许可应该由民法依据实际情况或许可、或禁止。

丈夫和妻子双方的兄弟姊妹没有居住在一个家庭里的习惯,也没有必要同居一室,因此要使家庭保存与自然相合乎的贞洁,他们之间的婚姻并不属于禁止的范围。所以对他们之间的婚姻或是禁止、或是许可的法律不属于自然法的范畴,而只能由民法来规定。民法的制定要遵照各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像这一类的法律就是法律遵照风俗和习惯来制定的例子。

倘若遵照一个国家的习俗,对自然之法不允许的婚姻情况,民法就予以禁止;倘若某种婚姻情况,自然法未加禁止,那么民法也不作出规定。自然之法所依据的事物是不变化的,父亲、母亲、子女必然同在一个家中居住,因此自然法的禁例也是不会改变的。然而,民法依据的是偶然性事件,堂表兄弟姊妹在同一个家里只是偶然的情况。因此民法的禁例也具有偶然性。

这就说明,允许夫妻的兄弟和姊妹结婚,在摩西人、埃及人以及许许多多别的民族的法律中都能见到,但是在一些民族那里却是被禁止的。

对于这类婚姻的认可,印度人是有非常自然的缘由的。在这个国家里,叔叔、伯伯、舅舅就如同自己的父亲一样,他们对待自己的侄子、外甥就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具有抚养和培育的义务。这个民族拥有善良的性格,充满了人道精神。这项法律又派生出别的一条法律,即当妻子离开人世时,丈夫必须娶妻子的姊妹做妻子。这项法律与自然规律是相符合的,因为丈夫新娶的妻子将会成为她的姊妹的子女的母亲,而不是一位对孩子残忍暴虐的继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