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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7 第七节 婚姻在哪种情况下应遵从宗教法规,在哪种情况下应遵从民法
第七节 婚姻在哪种情况下应遵从宗教法规,在哪种情况下应遵从民法

在所有国家,在一切时代,宗教对婚姻的干涉都是存在的。当一些事情被人们判定为不纯洁或者是与法相悖,但是又是不可缺少的时候,宗教就有必要站出来,使它们合法化,或者对它们给予诘责。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人类所有行动中最令社会兴致勃勃的就是婚姻,因此由民事法规来对婚姻给予一定的限制又是十分必要的。

婚姻中属于宗教职能的范围的有:婚姻的性质,婚姻的形式和缔结婚姻的方式以及婚姻结出的硕果。人类所有的民族都把子子孙孙的繁衍视为是上天降给人类的洪福。并不是一切婚姻都会繁殖众多的子女,因此人类的繁衍是需要依赖某种超人的恩惠的。

婚姻中属于民法管辖的范围有:由婚姻所带来的财产关系所产生的后果,夫妻间相互的利益、所有新家属涉及的家庭以及新家庭所派生出的家庭之间的关系。

使男女非法结合所处的变幻不定的状态得以稳固下来,这是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因此,在婚姻中,宗教印上了自己的烙印,而民法也同样打上了民法的烙印,它们共同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婚姻具备确定性。所以,合法有效的婚姻既要满足宗教提出的一些条件,同时也要合乎民法规定的一些条件。

民法给缔结婚姻增加了条件,这些条件并不与婚姻原本应遵从的条件相违背。婚姻要具备一些仪式,这是宗教给婚姻规定的条件。而民法则提出要求,婚姻要经得父亲的许可。在这里,民法增加了一项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与宗教提出的条件并不相违背。这便是民法获得这种权力的原因。

从上述观点来看,解除婚姻关系或者维持婚姻关系这一问题,应该由宗教来作出了不可解除的规定,而民法却允许它解除,这样一来民法与宗教的法律就是一对矛盾了。

有些时候,民法对婚姻提出的要求并不全是必不可少的。有一些法律对缔结婚姻的双方进行处罚,但并不要求解除婚姻,像这一类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罗马时代的《巴比恩法》规定,违反法律的婚姻是不正当的婚姻,但是它只是对这种婚姻予以处罚罢了。在马尔库斯·安把尼努斯皇帝的倡议下,元老院的一项法案将违法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即婚姻、妻子、丈夫、妆奁等所有的一切都不存在了。在婚姻中,民法应该随机应变,有时应注重防患于未然,有时应注重弥补时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