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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5 第五节 应该依据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该依据寺院法的原则来规定
第五节 应该依据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该依据寺院法的原则来规定

罗马的民法规定,在神圣的场所偷窃私人物品,只判处盗窃罪就行了;但是依据《寺院法》的规定,就应该判处亵渎神圣罪。在这里,民法注重犯罪事实,而《寺院法》则偏重犯罪地点。但是,倘若只是注重犯罪地点,那就不仅忽视了盗窃罪的定义与性质,就连亵渎神圣罪的定义和性质也完全忽略了。

从前曾经有过这样的风俗,丈夫可以依据妻子的不忠实而提出离婚,而做妻子的,也可以因为丈夫的不忠实而提出离异。这种习俗与罗马的法律是相悖的,然而教会法庭却采用了它。教会法庭注重的只是《寺院法》的戒律。事实上,倘若我们只从纯精神的角度来考虑,只是着眼于来世事物的关系来考虑婚姻,其结果是无论夫妻中哪一方违背了婚姻,都是同样的。然而差不多所有民族的政治法规或民事法规对这两种情况都合理地区别对待。这些法律对妇女提出节制和贞洁的要求,对男子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这是由于贞洁是妇女所有品德中最重要的,失掉了贞洁就如同失去了一切品德。一个妇女违反了婚姻的法律,就与她天然的依赖关系脱离开来。对于妇女的不贞洁,大自然是给予了明确的标记的。不仅仅是这样,法律还规定妇女奸生的孩子是属于丈夫的子女,由丈夫承担赡养义务;而丈夫奸生的孩子却不属于妻子的子女,妻子也不承担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