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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4 第四节 继承的顺序应该依据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该依据自然之法的原则
第四节 继承的顺序应该依据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该依据自然之法的原则

《窝可尼安法》规定女子不具备承嗣权,即使是独生女也受此限。圣奥古斯丁认为没有比这条法律更不公平的法律了。马尔库尔富斯的一条法式认为,不允许女子继承父亲的财产的习俗,是对神缺乏虔诚和敬意的表现。只允许男性继承而排斥女子继承权的法律,被查士丁尼认为是野蛮的法律。上述这些法律的渊源是把人类对父业继承的权利视为大自然赋予的,不允许剥夺的权利,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大自然赋予父亲养育子女的义务,但是它并不强迫做父亲的立承嗣。关于财产的分割和授予,与分割授予财产相关的法律以及分割授予人离世后的继承,与这一切相关的事议都只能够由社会来定夺,因此只能依据政治法或者民法来处理。

在政治或民事的法规中,规定子女有继承父亲的财产的权利,这是真实的,而且很常见的,但是,并不是每时每刻都这样规定的。

封地的继承法规定,只有长男或者最近亲属中的男性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而女性则什么也得不到。或许这样的法律是有它自己的理由的。伦巴底人制定的法律则规定继承财产的对象只能是姊妹、私生子以及其他的亲属;在没有上述亲属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由国库和女儿分享。

在中国,曾经出现过几个朝代由皇帝的兄弟继承皇位,而不是把皇位传给他的子女。倘若要求继位的君主要具备一定的经验,或者出于对年幼的人成为皇帝的担心,或者是为了防范太监们将一串串孩子推上皇位的目的,规定这样一种继承的顺序是最好的。然而,在一些作者的作品中,皇帝的这些兄弟被视为皇位的篡夺者。这一些作者作出这样的判断,其依据是中国的法律思想。

遵照努米底亚的习俗,由伽拉的兄弟得尔萨斯继承王位,而非他的儿子玛西尼萨。即使发展到现在,巴巴利的阿拉伯人依然遵从这样的习俗。在他们那里,每村都有一个村长,人们遵照古代的这个习俗,他们的继承人由叔伯、舅姑姨父或者是其他的亲属充当。

在一些君主国里,继承王位的人完全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很明显,这种继承的顺序应该由政治法或民法来规定。因此,对哪一种情况下由子女继承王位,哪一种情况应该由其他人继承王位,都取决于政治法和民法的决定。

在施行多偶制的国家里,君主有许许多多子女。这当中有的君主子女多,有的君主子女少。一些国家,君主的子女太多,不可能由人民来赡养,因而法律规定王位的继承者是国王姊妹的孩子,而非国王自己的孩子。

当一个国家君主拥有特别多的子女时,国家就隐藏着可怕的内战危机。选择国王的姊妹的孩子而非国王的孩子来继承王位,这样的继承顺序可有效地防止上述危机,这是由于国王姊妹的子女的个数与只娶一个妻子的国王的子女个数是差不多的。

在一些国家里,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或者某一宗教戒律,一个家族不能够世世代代执掌政权。印度就曾经是这种情况,它导致了种姓之间互相嫉妒,使该民族面临后嗣缺乏的恐惧。他们的看法是,倘若要使君主的继承者永远具有王室的血统,那么就应该由国王的长姊来继承王位。

总的准则是:自然之法规定人们有养育子女的义务,而关于继承的问题,则是由政治或民事的法律来规定义务。有关私生子的法规,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这种法规的变更是伴随各国政治或者民事法律的变更而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