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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3 第三节 按照民法的原则对自然之法限制的情况
第三节 按照民法的原则对自然之法限制的情况

雅典颁布有一项法律,规定子女有义务扶持和赡养贫穷困苦的父亲,但是这条法律对一些人是有限制的。第一,娼妓所生的子女不在此限。第二,父亲让其操淫而失去贞节的子女不在此限。第三,父亲没有把自己的任何谋生技艺授予给子女的不在此限。

法律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中,无法确定谁是父亲,因而天然的义务也就无法确定。在第二种情况中,对子女而言,做父亲的是犯有最大的过错,他剥夺了子女们的荣誉,父亲玷污了他所给予的生命。最后一种情况,由于父亲的原因,使子女生活艰难,贫穷困苦。在这里,法律把父子仅仅视为两个公民来对待了,决定他们之间关系的也仅仅是从政治、民事的角度来考虑的。法律认为,一个良好的共和国的建立特别需要风尚和纲纪。

在第一种情况中,大自然没有告之儿子他的父亲是谁;第二种情况就好像是大自然命令儿子不要承认他的父亲。在这两种情况中,梭伦的法律都制定得很好。但是,对第三种情况的规定,我们就难以认可了,在这种情况下,做父亲的行为只是与人为的法律相违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