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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6.1 第一节 宗教的法律与人为的法律
第一节 宗教的法律与人为的法律

属于人为法规定的事物就不应当让神为法来规定;属于神为法规定的事物也不应当让人为法来规定。

人为法和神为法两种法律的不同表现在根源、目的和性质上。

关于人为的法律与宗教的法律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这一看法,是所有人都认可的。这条原则是很重要的,同时它又受别的一些原则的支配。这里,我们将对这些原则进行研究。

(一)人为的法律在性质上是受所发生的一切偶然性的事件所支配的,并且它随人类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与此相反,宗教法律在性质上是永不变更的。人为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好”,宗教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追求“最好”。由于“好”的类型是各种各样的,因此“好”可能另有一种目的;但是“最好”却只能有一种,因此它是无法改变的。人们完全可以更改法律,因为它们只需要人们认可“好”就行了。然而宗教的制定却必须是人们永远认可它们“最好”。

(二)有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或者说这些法律只不过是君主反复无常的一时想法罢了。倘若这类国家的宗教的法律在性质上与人为的法律相同的话,那么这些宗教的法律也同样相当于没有法律。但是,一个社会拥有一些固定的东西是必需的,这种固定的东西就是宗教。

(三)人们对宗教的信奉,是宗教产生力量的主要根源;而人们对它的畏惧,则是人为法律获得力量的根源。越是发生在遥远的事件,人们往往越是相信。有关这些事件发生的时代,人们还不曾拥有其他知识可以驳斥它,因此,“远古”的东西于宗教比较适宜些。与此相反,人为的法律具有它的优势,它具有新鲜性,即立法者要求眼前人们就得按法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