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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5.2 第二节 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法律应当加以限制
第二节 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法律应当加以限制

私人家庭的财产不可能有一个永恒不变的继承者,这是因为私人家庭是有可能灭亡的。僧侣团体的财产却永远属于它们自己,并且不会外流,这是因为僧侣团体是一个永远不会灭亡的家庭。

私人家庭的财产应该增多,这是因为私人的家庭能够扩展。僧侣团体的财产却应该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僧侣团体是一个不应该增大的家庭。

《圣经》、《利未记》中有关僧侣财产的法律,我们保存下来,但是那些有关限制这些财产的法律,我们却没有加以保存。当然,我们老是不知道我们的那些宗教团体要到什么时候才应该停止获得财产,这一点也很关键。

在人们眼里,僧侣无休止地获得财产是极其不合理的,所以任何为它作辩护的人都要被视为虚妄者。

在试图革除积习的时候,民法必定会遇到一些障碍,这是因为积习同法律所应当尊崇的事物常常是紧密相连的。在这种情况下,间接的办法比直接打击的方式要好得多,它更容易将立法者的聪明才智显示出来。法律应当想方设法,让僧侣对这些财产产生厌烦情绪,而不触动它,但是在事实上却要将它取消。

有一些欧洲国家,出于对贵族权利的尊重,设立了一种对他们有利的税收项目,即对法人所拥有的不允许变卖的不动产征收补偿税,在与此相同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君主也强行索取到一种类似的管业税。在加斯提,因为不存在这种税,全部财产都被僧侣抢占尽了。在阿拉贡,因为有一种管业税,被僧侣们侵占的财产便要少得多。在法国,补偿税和管业税都建立了起来,被僧侣们侵占的财产就更少了。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个国家繁荣的原因之一便在于这两种税收的实施。如果允许的话,我们也应该增设这些税种,并永远废止管业行为。

应当认为古时候,僧侣所必需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当让这些财产像僧侣团体那样永久地固定下来。同时,又应该让他们把新获取的财产彻底抛弃掉。

当规章本身成为一种弊端时,应该允许人们冒犯规章;当弊端成为规章的组成部分之一时,应当对它采持容忍态度。

我们应该没有忘记,当罗马的民众与僧侣团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时候,曾经有人呈交了一份备忘录,它是这样说的:“不管《旧约圣经》是怎样说的,僧侣都有责任承担国家的费用。”那时候,人们从这段话所获得的印象是:相对于宗教的语言来说,这位作者对征税官的语言要熟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