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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4.6 第六节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第六节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使自己的人民成为好公民,这是宗教和法律的主要目标。假如二者中的一个与这一目标背离,那么另一方就更应该坚定这一目标。宗教减少了对人的约束,法律就应该增加对人的约束。

在日本国,它主要的宗教差不多不存在任何教义,它们既不提天堂,也不说地狱。因此,就制定了苛刻残酷的法律来弥补宗教的不足,并且严格执法。

假如宗教以宿命的理论教导人们,那么法律的制定就应当更严厉些,政府也应当提高警惕,这样可以激发人们,不致使他们灰心丧气,自暴自弃。假如宗教教义是自由的,那又另当别论了。

伊斯兰教的定命论产生的基础是精神上的懒惰,反过来,这种定命论又强化了精神上的懒惰。他们说,我们应该休息休息,这是上帝的旨意。在这种状态下,那些在宗教的怀抱里沉沉入睡的人们,是需要制定法律去将其唤醒的。

假如一方面法律认可的东西,宗教加以否定;另一方面,宗教所否定的东西,法律又加以许可,这样是极其危险的。这样的状况表明,宗教与民法间的关系应该是适当与协调的,人们在思想上还很含混。

成吉思汗统治下的鞑靼人,认为往火里扔刀子、鞭子靠在身上、用缰绳鞭打马匹、用骨头砸碎骨头这些行为是一种罪恶,甚至是不可宽恕的大罪过。但是他们认为背信弃义、掠夺财物、肆意伤人杀人等行为都不是罪恶。一句话,假如一些并不重要的东西被法律视为是十分必要的东西,那么真正必要的东西就变得无足轻重了,这样是有害的。

对于地狱的说法,福摩萨人(也即中国台湾人)是相信的。但是他们认为地狱所要惩处的却是这样的人:在某个季节里拒绝赤裸身子的人、在该着丝衣时着布衣的人、寻觅牡蛎的人、那些不假思索而贸然行动的人。正是由于这样,对于酗酒和荒唐淫乱,他们却不视为罪恶。他们甚至有这样的看法,子女们的放荡堕落是受他们的神明许可的。

倘若宗教对人的罪恶的宽恕是依据偶然出现的事物而制定的,那么宗教将白白丢失掉它对人类的最伟大的推动力量。印度人认为,恒河的水可以使人圣化,死在恒河河边的人来世可免于受刑罚的惩处,并将在极乐的净土居住。因此他们从遥远偏僻的地方赶来,把装满死人骨灰的壶罐扔进恒河水中。这样一来,一个人一生中是否过着道德的生活变得无足轻重,只要死后把他们扔进恒河里,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

作为报偿而产生了天堂的观念,就必须要有为惩罚而产生的地狱的观念。假如只有天堂使人们心生希望而没有地狱使人们心生畏惧,那么法律将不起作用。面对那些相信来世一定能够获得报偿的人们,立法者是束手无策的。他们把死亡看得太平常了。倘若一个人笃信,官吏给他判处的最重的刑罚结果,正好是他走向幸福的开端,那么法律对他的约束还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