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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3.6 第六节 遗弃子女之法
第六节 遗弃子女之法

最初,对于遗弃子女方面罗马人所施行的政策是很好的。根据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记述,罗慕露斯宣布,养育所有的男孩和长女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假如婴儿出生肢体残缺、奇形怪状,就可叫最近的五个邻人看到之后将其遗弃。

杀死任何不满3周岁的婴儿都是罗慕露斯法律不允许的。他就是利用这种办法来调解父亲拥有对子女的生杀权和遗弃子女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的。

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还有这样的记载,罗马277年,法律规定公民结婚并养育所有的子女还在施行,由此可见罗慕露斯容许将幼女遗弃的法律在习惯上是要受到约束的。

我们从西塞罗的著作中,得知《十二铜表法》里有关遗弃子女的法律,该法制定于罗马301年。在说到护民官的职责任务时,西塞罗说,新生婴儿如果像《十二铜表法》里所说的那样畸形残废,允许马上让他窒息死亡。从这里可以看到,形体正常的婴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以前的法律,《十二铜表法》并不曾有过一点点变动。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具有从不遗弃子女的好风俗,它比别的任何地方制定的好法律力量都更大。”这样说来,对这个习惯持反对态度的法律,罗马人一定颁布过,只是这些法律已经废除不用了。允许遗弃子女的法律,我们在罗马找不到。毫无疑问,这种恶习是在共和国末期传入的,这个时期,奢侈浪费已经剥夺了人们的安乐,人们认为分给子女财富就会使自己贫穷,做父亲的认为,让子女来分享财产就相当于丢失了财产,而且这时子女将不再是财产的一部分,子女和财产已经出现区别了。

一个人没有任何财产,并不是贫穷;不从事劳动才是真正的贫穷。一个一无所有但辛勤劳动的人与一个拥有100埃巨但是不劳动的人相比,是同等安逸的。一个没有任何财产,但是学有一种手艺的人,同一个拥有10亩土地并靠耕种它们来维持生活的人相比,前者并不比后者贫穷。一个工人把自身的技术手艺传授给他的子女,就相当于赠送给子女们一份遗产,子女有几个,这份遗产就增值为几份。这同上述拥有10亩土地依靠耕种生活的人是不相同的,他则需要把地产分割成几份遗赠给子女们。

在从事商业活动为主的国度里,大多数人单纯依靠自身的技术手艺来维持生活,因此,那些上了年纪的、患有疾病的人们以及孤儿们的生活,就只能依赖国家维持。在一个政治明达的国度里,这部分人的生活经费是从技术手艺本身获取的。国家把工作交到能够胜任的人手中,又让另一些人去学习怎样工作,这样教导人们怎样工作本身也成为了一种职业。

在大街上遇到赤身裸体的乞丐,施舍给他们一些钱物与履行国家的义务完全是两回事。对于所有国民,国家有义务让他们生活有保障,能丰衣足食,生活在干净卫生的环境中。

人们向欧绫柴柏提问,为什么不建立济贫院?欧绫柴柏答道:“我有能力使我的国家变得十分富足,因此建立济贫院是多余的。”正确的回答应该是;“我在将我的国家变得十分富足后,我才建立济贫院。”

一个国家要变得富足,就一定得拥有许许多多的工业。至于商业方面枝繁叶茂,自始至终使任何一个部门都不遭受亏损,工人们不会因为工厂亏损而减少,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无论是为了让人民免受苦难,还是为了避免叛乱发生,国家都有必要施行救济。在这种地方,就有设立济贫院的必要,或是由国家颁布相宜的法规来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

但是,当一个国家处于贫穷的境况时,普遍的贫穷里就滋生出了个人的贫穷,这时个人的贫穷也就等于普遍的贫穷了。面对这种个人的贫穷,世界上所有的济贫院加在一起,也无法救济这类贫穷,相反,济贫院会使懒惰者产生更懒惰的思想,这种思想将使普遍的贫穷加剧,从而也加剧了个人的贫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