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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3.5 第五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五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总是千方百计地诱导公民结婚。对于这个问题,元老院和人们经常制定一些法规。在狄欧的作品里有关于奥古斯都的记载,在其演讲里就提到这一点。

关于维埃人将305个发比人消灭后,发比族仅余一个小孩子的说法,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难以置信。因为在当时,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必须结婚并承担养育所有子女的义务还在生效。

除法律规定的外,政府派有监察官对婚姻实施监督,并从共和国的利益出发,借助羞辱和刑罚逼迫公民结婚。

腐败的风俗是公民对结婚生厌的主要原因。人们对那些纯洁无瑕的愉悦已经失去了兴趣,结婚仅仅是承担痛苦罢了。梅蒂露斯·努米狄库斯在担任监察官期间,曾发表过一次演讲,这种风尚在他的演讲中曾提到。他说:“假如能够不娶妻子的话,我们所受的这种痛苦就可以免除,然而大自然的规律是没有她们,我们将无法生存下去,既然我们和她们不能够快乐地一起生活,那就让我们多多关注保种,而对那些暂时的欢乐少花些心思。”

建立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风俗的腐化,然而风俗的腐化却把监察制度埋葬了。当一个国家的风俗已经极度腐化时,监察制度也只能望“风”兴叹了。

罗马遭受到内政不和、三头执政和公敌的宣告(即宣告某人是公敌,判处死刑并将其财产没收)等冲击,使它的势力大大被削弱,其被削弱的程度绝不亚于罗马进行的任何一次战争。这样一来,公民所剩无几,并且大部分都没有结婚。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凯撒和奥古斯都将监察制度重新建设,甚至由他们本人来充当监察官。他们制定了多种多样的法规。凯撒统治时期,子女多的人将予以奖赏。对于不满45岁而没有丈夫、也无子女的妇女,不得佩带宝石和乘坐轿子。这个妙法的目的是利用人的虚荣心来打击独身者。奥古斯都时代的法律显得更为激进。对于不结婚的人,他颁布新的刑法来制约,结婚和有子女的人的奖金提得更高了。这些法律被塔西佗冠以《茹利安法》的名字。很明显,该书是将古时候元老院、人民和监察官们规定的法律法规加以汇总编撰的。

奥古斯都的法律在颁布后碰到了许许多多的麻烦。在颁布这些法律后34年,罗马骑士们纷纷提出将这些法规废除。他对结婚和不结婚的人进行统计,结果是不结婚的人占了大部分,这样的结果使国民大吃一惊,茫然不知所措。在这种状况下,奥古都斯模仿古代监察官们的严厉语气,向国民发布演说:“由于战争和疾病,我们失去了许许多多公民,假如人们又都不愿结婚,那么我们的城市会是怎样的城市呢?城市应该由居民来组成,而不是房屋、廊庑和一些公共场所。神话里记载的从土地里钻出来、替你们掌管事务的人是不存在的。你们不结婚的目的,并不是偏爱孤寂的生活,因为你们所有的人都有伴侣陪伴你们吃饭、睡觉。你们仅仅是希望过上一种放荡的安逸生活。说到这里,你们是否会把女灶神维丝塔的童贞女作为楷模呢?假如你们违背法律所要求的贞节的话,同她们一样,你们也该受到惩处。无论是人人都以你们为楷模,还是人人都不以你们为楷模,你们都一样无法成为好公民。我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希望共和国能够世世代代永远生存下去。对于那些不服从的人,我加大了惩处的力度。至于我所设立的奖赏,我不知道有哪一种德行所受到的奖赏比这些更多。比这个还少的奖赏就已经足以使成百上千的人置生命于不顾,然而这更多的奖赏竟然不能够让你们娶妻生子吗?”

奥古斯都制定了一项法律,人们把它命名为《茹利安——巴比恩——博白恩法》。这个命名采用了他的名字茹利安和当年曾经担任了几个月的执政官巴比恩·博白恩两个人的名字。上面所说的那样弊害在这些人当选的时候就存在。欧狄让我们了解到,这时这三个人均是独身,并且都没有子女。

奥古都斯的这项法律把与这方面有关的一切可行的法规都汇集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一部真正的法典。各项《茹利安法》均重新编写进去,具备了更大的力量。它们涉及的范围广,对众多事物都产生影响,因而是罗马民法中最闪光的部分。

这项法律的片断散见于:(一)乌尔边所著的珍贵的《断篇》;(二)《罗马法汇篇》中的法律(这些法律出自各家论《巴比恩法》的著述);(三)引用这些法律的历史学家或者别的作者的作品;(四)提出废除这些法律的《提奥多西乌斯法典》;(五)对这项法律持诘责态度的神父们的作品。这些神父们的谴责固然是出于对来世的满腔热忱,但也表现出对今生俗世的一无所知。

这方面的法律有许多项目,我们已知的就有35项。但是出于直奔主题的目的,我打算从奥露斯·格利乌斯提到的第七项开始谈起,即规定给予荣誉和奖赏的那条法规。

罗马人中的大部分是从曾经是拉栖代孟殖民地的拉丁城市而来的。他们的一些法律里就有这些城市的法律的影子。同拉栖代孟人一样,他们规定老人应该得到尊重,应给予他们所有的光荣,他们处处得到优先照顾。在共和国处于公民缺乏时期,从前给予老人的一切特权用来授予结婚的人和有子女的人。有一些特权命名为夫权,它是专门给予结婚者的,与生养子女毫无关系。同时,有子女的人也拥有另外的特权。有3个子女的人,拥有的特权更大。这三种情况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在所规定的特权中,有一些是为结婚者经常享用的,比如,拥有一个戏院里的特殊位子;还有一些是专为有子女的人设立的特权,而且谁子女多,谁就比别人更优先享受这种权力。

这些特权所涉及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结了婚生育了多个子女的人总是在追求光荣或是享受光荣上优先于其他的人。拥有最多子女的执政官可以优先接受棒斧,挑选领地;处于元老名字目录最前面的人是拥有最多子女的人,并且,在元老院中他具有最先发言权。生养了子女的人可以提早接受官职,多一个孩子就提前一年。假如在罗马生养有3个子女,那么个人的一切义务将被免除。古罗马法律对妇女们是相当苛刻的,所有妇女终身都将受到监护,与此相应的法律规定,天生自由的妇女要生养3个子女,脱离奴籍的妇女则要生养4个子女,这样就可以免除法律规定的终身监护。

惩罚与奖赏并存。法律规定独身者不得从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人的遗嘱里获得一点点利益。结婚但无子女的人,可以获得一半。普卢塔克认为,罗马人为成为继承人而结婚,而不是为了生继承人而结婚。

法律对夫妻之间借助遗嘱给予对方利益是有所限制的。假如一对夫妻生育有子女,其中的一方可以将所有财产遗留给对方。假如他们没有子女,凭借婚姻关系,其中的一方可以继承对方财产的十分之一。假如其子女是别的婚姻关系遗留下来的,那么其中的一方将根据子女个数的多少来继承对方财产的几份十分之一。

假如不是因为国家事务的原因,丈夫与妻子分离,那么丈夫不得继承妻子遗留的财产。

法律把鳏夫和寡妇重新结婚的期限规定为两年,而离婚者则只有一年半。不愿意给子女完婚或者不想为女儿出嫁资的父亲,法律将强制他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过两年才结婚的男女,不允许订婚。满12岁的女子允许结婚,因此订婚只能在满10岁后才可以。法律不愿意让人们打着订婚的旗号享受结婚的特权。法律是不想让人们只享受,不付出的。

年满60岁的男子不得与年满50岁的妇女结婚。既然法律赋予结婚者极大的特权,它当然不允许没有用途的婚姻存在。出于相同的理由,《喀尔维先元老院法案》规定,年满50岁的女人不得与60岁以下的男子结婚,所以一个年满50岁的妇女如果结婚,就免不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巴比恩法》在提贝留斯时代变得更为严厉,它规定年满60岁的男子和50岁以下的妇女结婚是违法的,这样看来,一个男人只要年满60岁,他与任何女人结婚都将受到刑罚的惩处。但是提贝留斯时代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在格老狄乌斯那里被废除了。

上述的这些法律与意大利的气候是比较相宜的,但在北方并不适宜。在北方,年满60岁的男子依然有充沛的精力,而一个50岁的女人通常还能怀孕。

出于让人们选择配偶不受无意义的限制的目的,奥古斯都宣布,所有非元老的自由居民与脱离奴籍的女人结婚都是合法的。在《巴比恩法》中,元老和脱离奴籍的女人或者优伶结婚是不被允许的。早在乌尔边的时候,自由居民与放荡腐化、或者登台演戏、或者经公审判处有罪的女人结婚是违法的。这一条一些元老法案中应该是有过规定的。而在共和国时代,类似的法律差不多被废除了,这是由于监察官们在这方面消弭并防止了纷乱的发生。

君士坦丁的一项法律把元老们、甚至是国家中极有地位的人也归为《巴比恩法》制约的对象,但对于出身低贱的人则不曾提到。当时的法律就是这样的。上述婚姻除了君士坦丁法律中规定的自由居民外,对其余的人已不再具有约束力了。后来,君士坦丁的这类法律被查士丁尼废除了,并宣告所有的人都不受上述婚姻的限制。这样一来,一种非常可悲的自由便开始泛滥了。

很明显,对于不顾法律的约束而结婚的人和独身不结婚的人施行的刑法是相同的。在民事上,这类不受法律许可的婚姻不能够获得任何利益。因为妻子去世后,她的嫁资将被没收。

在奥古斯都时代,这些被法律称为“无能力”的人的遗产和遗赠物都入国库充公。这样看来,把这些法规说成是财政性的法规比把它说成是政治性或民事性的法规更为贴切。人们已经对压在自己身上的沉重负担感到厌恶,贪婪的政府又从各方面巧取豪夺,这更加深了人们的厌恶情绪。这种情况持续到提贝留斯时代,他不得不对这些法律进行修改,尼禄减少了给予告发者的奖金,图拉真停止了掠夺,塞维路斯也将这些法律加以修改,法学家称这些法律是使人生厌的法律,并在实施时将其严酷性去掉。

不仅这样,皇帝们将特权重新分派,给具有“夫”权、“子女”权和“三子女”权的人,这样一来,这类法律的力量被削弱了。对于特殊的个人,将得到更大的宽免,违反这些法律所处以的刑罚对他们不发生效力。但是,为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法规是不容许更改的。

宗教要求维丝塔的童贞女必须保持处处贞洁,因此,让她们享有有子女的特权是合理的。正在服兵役的人不得结婚,法律把丈夫的特权给予士兵也是合理的。一般的,某些民事法规对帝王是不具约束力的。对奥古斯都来说,限制释放奴隶的法律和限制立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这两项民法对他是不具约束力的。刚才讲的这些,只是一些特例。后来,当宽免变得毫无限制时,原则相反却变成了特例。

哲学上的一些宗派给罗马帝国带来了脱离俗物的风气。在共和国时代,这种风尚是无法流行起来的,因为处在那个时代的所有人都在为战争和和平的工艺埋头苦干。脱离俗物之风带来了寻找“至善境域”的想法,这种想法与所有“思辨的生活”的东西如出一辙。这种风尚的流行,使得人们远离家庭,摆脱家庭的烦恼和束缚。继这种哲学之后,基督教流入帝国,它所产生的作用就好像是将这种哲学的思想稳固下来。

基督教借助法学来表现自己的性格,因为帝国与教职不可分割。我们只要来看看《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就会发现它仅仅是信仰基督教的帝王们颁布的法令的一个汇编罢了。

一个君士坦丁颂词的创作者曾经这样对皇帝说:“陛下颁布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邪恶和整顿风气纲纪。陛下抛弃了古代法律中的阴谋诡计,它们总是想方设法制造陷害天真纯朴的人们陷阱,其他什么也没有做。

君士坦丁对法律进行修改一定是受到基督教的有关思想的影响,或者是受基督教提倡的“至善境域”衍生出来的思想的影响。受基督教建立相关的思想的影响,产生了赋予主教们以权威的一些法律,它们是教会管辖权产生的基础。从这之后,削弱父权的法律开始出现,父亲把子女视为自己私有的权力被剥夺了。一种新的宗教要得以生存,就必须消除子女对父亲的过分依赖。对于已经建立起来的旧事物,子女们的依赖相比之下总要弱一些。

由第二种思想的影响而产生的法律,主要是那些将《巴比恩法》的刑罚废出的法律,这些法律把没有结婚和结婚无子女的人从法律的约束中解放了出来。

教会的一个史学家说:“这些法律的颁定,就好像是只要我们辛苦经营,人种的繁殖就不成问题,而看不见人类人口的增减完全是遵循上帝的旨意。”

在人种的繁衍中,无论是鼓励增加生殖,还是控制生殖,宗教教义曾经起到过重大作用。犹太人、回民、格柏尔人、中国人等在繁殖方面都受到宗教的鼓励。在信奉基督教后,罗马人在人口繁殖上就受到宗教的控制。

罗马人不断地向各地大肆宣传禁欲的思想,即宣扬一种更为完善的品行,而实际上奉行这种品质的人是极少的。

在君士坦丁,那些“十进”的法律,即那些允许夫妻之间接受遗产的多少,由他们生育子女的个数比例决定的法律并没有被取消。小提奥多西乌斯则将这类法律都废除了。

《巴比恩法》中所禁止的一切婚姻,在查士丁尼那里都成为了合法婚姻;《巴比恩法》规定鳏夫、寡妇必须重新结婚,而查士丁尼却对不再结婚的人们给予奖励。

遵循古代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剥夺别人结婚和生育子女的自然权力。因此《巴比恩法》规定,以不结婚为条件继承遗产,或者“奴隶主释放奴隶后,以不结婚和不养育子女”为条件,要求被释放的已经“脱离奴籍”的人宣誓,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制定寡妇不能再嫁的法律与古代法律同样是抵触的,这种法律是皇帝时代的政体的产物,这些政体建立的基础就是“至善境域”的思想。

拜偶像时代的罗马人制定的对结婚和生养子女的人的特权和荣耀,并没有明确的文字来废除。但是,独身生活既然已经被放在了极优越的位置,那么结婚者要想拥有任何荣耀都是不可能的了;既然人们可以通过取消对不结婚的人的处罚,而使税官们被迫舍弃许多的利益,那么对于取消给予婚姻的奖励就是件更容易的事了。

独身生活拥有了灵性上的理由,不久之后,这个理由让独身生活变成了一种必要的制度。对于宗教建立起来的独身制度,上帝是不允许我们持反对态度的。但是对于由淫秽放荡而产生的所谓的独身生活,我们是不能保持缄口不言,不加制止的态度的。在这类独身生活中,两性之间利用大自然赋予他们的感情来相互腐化,他们背弃了一种能使他们更幸福的生活方式,去追求一种使他们不断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

缔结的婚姻越少,结婚的人就越是腐化;结婚的人越少,忠诚于婚姻的就越少,就好比窃贼越多,偷窃之事就越多一样。这是一条自然的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