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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3.2 第二节 父亲对婚姻的权限
第二节 父亲对婚姻的权限

在婚姻中,父亲的权限是建立在父亲的权力基础上的,即是以法律规定的父亲的权力作为依据的。另外,父亲的爱、理性以及子女理性的缺乏是父亲拥有权限的其他根据。由于年轻,子女愚顽无知,由于年轻,子女往往沉湎于情欲而不能自拔。这些决定父亲拥有权限是极有必要的。

在一些小的共和国里,或是建立有奇特婚姻制度的民族,虽然大自然赋予父亲以婚姻的监督权力,但是法律规定,对公民子女的婚姻进行监督是官吏的职责。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对于公共福利的热爱是等同或是超过对其他一切事物的热爱。所以柏拉图的官吏负有管理婚姻的权力,拉栖代孟要官吏担负指导婚姻的权力。

在谁为子女做主婚姻这件事上,比父亲更立志明达的人是没有的。因此一般的制度都把对子女婚姻的做主权交给父亲。大自然的规律是,做父亲是非常希望其子女再养育后代,这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快乐。子子孙孙绵延不断,人类就在不知不觉中向前发展。假如由于贪婪和迫害使得做父亲的丧失了权威,结果会是怎样呢?我们姑且听听马·盖支记述的有关西班牙人在西印度的所作所为吧!

“出于要让纳税人的数额增多的目的,法律就规定印第安人年满15岁就必须结婚;西班牙人有时甚至规定男子年满14岁,女子年满13岁的印第安人必须结婚,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一条教规,教规里说,心机的精巧补偿年龄的不足。”

盖支目睹了一次清查户口,他说,“这真是一件耻辱的事”。在一个人最最应该拥有自由的事情上,印第安人却依旧要受人摆布。

英国的女子常常无视法律的规定,她们结婚是凭借个人的幻想,而不征询父亲的看法。我认为,对这一习惯的容许,没有其他国家能超过英国。英国的法律没有建立修道制度,因此英国女子在取得身份地位上别无选择,她们不得不结婚,由此来取得身份地位。在法国,这种情况刚好相反,法国建立起了寺院的独身生活制度,女子有选择独身生活的权力,在这里法律规定婚姻要征询父亲的意见就比较适宜。这样看来,意大利、西班牙的做法就非常不合理了,那些地方寺院修道制度已经建立,但又允许结婚不征询父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