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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3.1 第一节 婚姻
第一节 婚姻

培养和教育子女是父亲的天然义务,这一义务促使婚姻制度得以建立。婚姻应该明确由谁来承担教育和培养子女的义务。在旁波尼乌斯·梅腊的著作中,记述着这样的民族,他们断定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依据孩子与谁长得相像。

在具有较高文明程度的民族中,法律通过缔结婚姻的形式规定父亲就是负有养育子女的义务的人。法律认为他才是法律寻找的责任人。

在动物中,养育后代的任务常常由母亲来承担。对人类而言,这个义务的范围更广泛得多。人类的后代是具有理性的,但这种理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经过长期培养逐渐养成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喂养的义务,还要承担引导的义务。因为他们成长到能够生活的时候,还是不能够管理自己。

没有取得合法权利而缔结的婚姻,对于人种的繁衍是没有一点益处的。他无法确定养育后代的天然义务由谁来承担,也就是谁是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没法确定。这样养育子女的义务就得由母亲来担负,然而无法公诸于众的婚姻,自身的懊恼悔恨,以及女性自身所受的束缚和严酷的法律,给她设立了重要障碍,使她根本无法履行这样的义务,况且,她们生活所需的物资和金钱又往往是不够的。

从事娼妓生涯的女子在教育上是毫无便利的。她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与教育子女的艰辛是针锋相对的,何况她们自身又是极腐败、有伤风化的,因此法律对她们持不信任的态度。

由上述理由可知,保持贞节的风尚与人类的生育繁衍有着天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