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的精神
1.22.13 第十三节 有息贷款
第十三节 有息贷款

商品的价值用货币来标记。人们借用这个标记,就如同借用别的任何东西应付给租金一样,也应该付给一定的借用金。这二者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别的任何东西既可采用租借的形式,也能够采用购买的形式;但是货币标记的是商品的价格,它只能够以借用的形式出现,而不能购买。

借钱给别人而不收取利息,这种行为的确符合敦厚的美德。但是人们认为这种行为只可能出自宗教的道义,无法用来作为民事的法规。

要使贸易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就应该规定一个统一的银钱借用价格,这个价格不能规定得过高。假使出现过高的现象,商人就会发现他经营贸易赚到的金钱,还够不上他支付利息用去的金钱,那么他就什么生意也不做了。假使不规定银钱的借用价格,那么大家都不肯借出金钱,商人同样什么生意都做不成。

我说大家都不肯借出金钱,是我说错了。出于社会事务的需要,永远有人把金钱外借,这样一来,高利贷这种剥削方式将会有它滋生的土壤,与历代所经历的种种纷乱方式同时存在。

在穆罕默德那里,法律混淆了有息贷款和高利贷剥削。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里,由于贷款人要支付由于违法行为所冒的危险的补偿金,因而禁例越是严厉,重利盘剥就越是厉害。

在这些东方国度里,大部分人的一切东西都没有保障。你实际拥有的钱才能算做是你的钱,如果把钱外借,则几乎没有收回来的可能。这种情况下,把钱外借给人的风险就增大,因而重利盘剥也就更为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