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的精神
1.22.12 第十二节 公债清偿
第十二节 公债清偿

在充当债权者和债务者这两种角色时,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把握好适当的分寸。在充当债权者时,一个国家尽可以无穷无尽、毫无限制。但是作为债务者,它应当受到限制,如果没有限制、任意负贷,它将失去作为债权者的资格。

一个国家,如果它的信用没有丧失殆尽,那么,它可以高兴地借鉴英格兰的做法。英格兰是这样做的:尽最大限度募集银钱,同时要求私人们降低他们的利息,否则,国家就把所借贷的钱款全部退还给他们。很明显,当国家需要借钱的时候,利率是由私人规定的;当国家能够借出钱的时候,利率则是由国家规定的。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仅仅降低公债的利率是远远不够的,它应该从降低利息所获得的利益中提取一部分出来作为备用基金,用以逐年清偿一部分债务。这种做法的成功性是一年比一年增加的,因此是可喜可贺的。

一个国家,如果它的信用并不完善,那么它很有必要通过努力筹措一笔备用基金。这是因为,随着这一笔基金的建立,其信用也将马上建立。

(一)政体性质是共和国的国家,其规划应该具有长期性,这笔备用基金的数目也不必太大。但是,对于政体性质是君主国的国家而言,这笔备用基金的数目必须要十分巨大。

(二)因为建立公债的责任是由全体国民共同负担的,所以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建立这笔基金的责任应当由全体国民共同分担。国家的债权人,通过他本人所承担的款项,不过是自己付款给自己而已。

(三)国家的债务由以下四种人来偿还:1.土地所有者;2.从事商业的人;3.农民与技术工人;4.坐食国家或私人利益的人。因为在一个国家当中,第四种人消极透顶,而其他三个阶级则是支持国家的积极力量,所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似乎最末一种人最应该出钱。但是,如果最末一种人的负担过重,公共信用就有可能受到破坏。在一般场合中,国家是十分需要公共信用的,这正和在个别场合下,其他三种人也十分需要公共信用一样。某些公民公共信用的丧失,有可能造成全体公民都丧失了公共信用的错误表象。另外,内阁部长们时常都在盘算着这个债主阶层,而且这一阶层常常在他们的眼前、身边活动。考虑到这些因素,国家有必要对这个阶层加以特别的保全,同时又不应该让债务者有超过债权者的优越感,一丝一毫也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