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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2.4 第四节 作为财富变化的标记,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四节 作为财富变化的标记,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人们用货币来表示商品或货物的价格,这个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也就是说,用多少银子去代表每一件东西呢?

假如人们把全世界金银数量做一统一,将它与商品的数量进行比较,那么任何一件个别的商品或货物都可以用全部金银的一部分表示出来。某种东西的总数量表示另一种东西的总数,那么它的一部分就可以表示另一种东西的一部分。我们假设全世界只有一种商品或者货物,或者是仅有一种商品出售,它同金银一样能加以分割,那么这种商品的一部分可以用全部金银的一部分标示出来,整个商品的一半与所有金银的一半相当;商品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就与所有金银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相当。然而,人类进行贸易并不是把所有的东西同时拿出来交易,作为所有一切东西的标记的金属或者货币也不是同时拿出来参与贸易,因此物价的确定要依据两个比例。其一是物品的总数与标记的总数比;其二是参加贸易的商品的总数与参加贸易的标记的总数。又由于此时没有参与贸易的商品彼此有可能加入贸易的行列,此时没有参与贸易的标记彼此也同样可以投入到贸易中来,因此物价的确立大体上总是以商品的总数和标记的总数之比作为依据。

这样一来,一个君主或者是执政者想要凭借一个命令就把原本是1比10的关系确立为1比20,用这个方法来确定物品的价值就变得不可能。茹利安降低了安提阿商品的价格,却承担了当地大闹饥荒的可怕后果。

非洲沿岸的黑人不使用货币,而是选用另一种价值来标记。这是一种完全想象的标记。他们根据自身对该物品需求量的多少而在大脑里产生对每一种东西的估价。这种估价的高低是建立他们价值标记的基础。第一种商品或者货物价值为三麻谷特,第二种为六麻谷特,第三种为十麻谷特,这就如同把它简化为三、六、十一样。他们把所有的货物进行比较而确定出价格。在这里,不存在特殊的货币,每一种物品就充当了另一种物品的货币。

我们暂时借用一下这种对商品估价的方法,并与我们的估价方法联合在一起运用,这样一来,世界上所有的商品或者货物,或者是某一个国家(假定它是与别的国家分离的),所有的商品或货物的价值就可以用一定数目的麻谷特表示。假如按照所有麻谷特的数目来分割该国的金钱,那么就会在分割的金钱中找到一份与一个麻谷特的标记相当。

假如增加一倍的金钱,则与对应于一个麻谷特的金银也得增加一倍。但是假如金钱数目增加一倍时,麻谷特也增加一倍,结果得到的比例与它们没有增加前的比例相同。

印度被发现后,欧洲的金和银按照1比20的比例增加,货物和商品的价值也将以1比20的比例增加。但是假如商品数量也增加为1比2,那么就要求商品或货物的价格增长比例为1比20,同时又按1比2的比例下降,这样的结果是商品或货物的价格增长比例仅为1比10。

伴随着贸易的增加,货物和商品的数量也增加;贸易又随着金钱的增多而增加,新大陆和新海洋的被发现增加新的交通,带来贸易的增加。金钱不断地流入,新货物借助新大陆和新海洋,把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摆放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