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法的精神
1.22.2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货币是一切商品的价值的代表,它仅仅是一种标记。人们选用经久耐用的金属作为货币,是由于使用过程中耗损少,它可以反复分割而不被毁坏。人们选用贵重金属来充当货币,原因是携带比较方便。大家都选用金属来作为共同的度量标准是最好的,因为这样人们就很容易使它标准化。在货币上,每一个国家都标上特别的记号,让它的外表同它的标准和分量统一,这样一来,一看见它就知道它的标准和分量。

有些国家是不使用金属作货币的,例如雅典人的货币就是公牛,罗马人则使用绵羊。但是不可能有两只完全相同的公牛,而两块金属则能够做得一模一样。商品的价值选用金钱作标记,金钱的价值则选用纸币作标记;当金钱的价值好时,纸币就可以很好地替代金钱。因此金钱和纸币在效果功用上是没有一点区别的。

同样的,金钱代表着物品,是一切物品价值的标记,因而任何一件物品也代表着金钱,是金钱的标记。在一个国家中,假如金钱能够很好地代表一切物品的价值,而一切物品又能很好地代表金钱,金钱与物品互为标记,即金钱与物品价值是相宜的,假如取得其中的一种,就能够获得另一种。这种状况证明该国是繁荣昌盛的。而这种状况,只可能出现在政治环境比较宽松的国家。但是并非所有政治环境宽松的国家都会出现这种状况。例如对于进行欺诈的债务人,国家法律不予以惩处,那么,他拥有的货物就不能够代表金钱,也不能成为金钱的标记。假如在专制国家里出现物品同它们的标记相宜的话,那就是天大的怪事了。因为残暴的统治和不信任使所有的人都将金钱埋藏在地里,因而专制国家的物品不会成为金钱的代表。

有些时候,立法者玩弄艺术,使物品从性质上看能够代表金钱,同时使物品也变成货币。凯撒这个独裁者就允许债务人用这样的方式来清还债务,即债务人可以按照内战前的价格向债权人出售土地。提贝留斯则准许公民把价值一倍的土地从国库中换取钱币。这样看来,在凯撒那里,土地变成了货币,可以抵押所欠的任何债务;而在提贝留斯那里,用价值一万塞斯德斯的土地换取货币时,便与5000塞斯德斯等同。

英国的大宪章中规定,假如债务人的动产或是个人物品能够清偿债务,并且他也愿意用它们来偿还的话,任何人不得剥夺债务人的土地或者是收入。这样看来,每个英国人的任何财产都是金钱的代表。

日耳曼有这样的法律,对于加在人身上的损害和由于犯罪所引起的损失将用金钱来补偿。但是,由于该国的金钱很少,因而法律又这样规定,可以用货物或牲畜当金钱支付。在这一点上,撒克逊人则考虑了处于不同阶层的人民的舒适状况,而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方式。这项法律首先给出货币一苏与牲畜的比值,即一枚2圆的苏与一只12个月的牛或一只羊和它的小羊羔相当;一枚3圆的苏相当于一只16个月的牛。在这些民族中,他们的货币就是牲畜、商品或货物,而这些东西同时又是货币。

金钱既是物品的标记,同时又是它自身的标记,它代表着金钱。这一点我们前面曾提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