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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0.7 第七节 人身拘禁之法
第七节 人身拘禁之法

梭伦制订的一项法律规定,雅典人不得再因为民事上的债务而将债务人拘留。这一项法律最早出于埃及,它的订立者是薄古利斯,由塞梭斯特利斯予以修订。

对于一般的民事事件而言,这一项法律是很好的,但是在贸易活动中不执行这项法律,却是正确的。原因是商人往往在很短暂的时间里需要把巨额金钱交托给人保管,款项放出去了,还得收回来。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就有必要制订人身拘禁之法了。

对于普通民事纠纷,法律绝对不应当拘禁债务人,因为一个人的自由同另一个人的福利相比较,前者更为重要些。但是在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事件,如果是公共的福利同另一个人的自由相比,法律应该判定前者更重要些。尽管如此,从人道和善政出发,是允许人们对这项法律作必要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