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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20.4 第四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四节 专有性的贸易

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不应该排斥同别的一切国家通商。这是一条真理。日本只同中国、荷兰两个国家建立贸易关系。在食用糖上,中国就获得十倍的利润;在回购的货物上,有时也获取相同的利润。荷兰人的盈利也大体相当。在通商中与日本持相同态度的一切国家,都将会受到蒙骗。因为竞争的结果会促使商品价格趋于公道,商品与商品之间的正确关系也依赖竞争来协调。

一个国家不能因为某个国家愿意出某个价格来购买所有商品,就认为他有义务将商品只出售给那个国家。采用这样的方式,波兰人把他们的麦子出售给但泽市。印度有几个国王也用这种方式,把他们的香料卖给了荷兰人。类似这样的协议对于贫困的国家比较适合。这类国家只要求基本的生活,极愿放弃发财致富的想法。这种协议与另一类国家也相宜,在这类国家里,人们生活在奴役中,大自然所惠赠的东西无法拥有,或是人们只得用这些惠赠进行一种不公正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