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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9.10 第十节 法律如何顺从风俗
第十节 法律如何顺从风俗

在罗马,当风俗纯洁的时候,对于侵吞公款行为,人们尚未制定特别的惩戒法律。当这个罪行初露端倪的时候,人们认为这是极不光彩的事,所以人们觉得严厉的刑罚就是被判决退还赃款。这可以用斯基比欧的裁判案来证明。

让母亲握有监护权的法律,注重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自己。让最近的继承人握有监护权的法律,注意的是保护财产。在风俗败坏的国家里,最好是让母亲掌握监护权。在法律对公民的风俗尚未失去信任的国家,最近继承人或母亲可掌握监护权,有时候,两者可同时获得监护权。

如果考察一下罗马的法律,我们将会发现,这些法律与我的上述说法恰巧相符合。当十二铜表法刚刚制定时,在罗马,公民的风俗尚且不错。因为考虑到有可能享受继承权的人应该担负起监护的责任,人们让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掌握监护权。虽然这样做,等于让被监护人的生命掌握在一个可能因被监护人的死亡而获利的人的手里,但罗马人并不认为这样做会让被监护人遭受生命危险。但当罗马的风俗发生改变的时候,立法者们的想法也随之改变。盖犹斯和查士丁尼说:“在‘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情况下,如遗嘱订立人担心被监护人为‘代替继承人’所暗害的话,他可以公布‘一般的代替继承’的内容,而在遗嘱内写上‘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内容,只有经过一个时期以后,这个遗嘱才能被打开。”初期的罗马人是不知道这些担心和预防的。(注:在法律上,“一般的代替继承”的格式是:“当继承人不继承时,我代替他继承等等。”而“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格式是:“当继承人在成年之前死亡时,我代替他继承等等。”)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婚前的自由馈赠行为是允许的,但是婚后则不允许。这一规定有风俗作为基础。罗马人是为了过俭省、单纯和朴素的生活而结婚的。但是家庭的照顾、亲切殷勤的境遇以及终生的幸福等,也有可能是诱使他们结婚的因素。

按照《西哥特法律》的规定,男子不得把超过他本人十分之一的财富赠与他将要迎娶的女人,而且在婚后第一年内,他不能送给她任何东西。这也是有其风俗基础的。制止当时那种西班牙式的铺张浪费,尤其是在有庆典时滥送礼物的做法,是立法者的目的所在。

罗马人用法律防止了品德的统治——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统治——所产生的不便;西班牙人则试图通过法律去制止美色的暴政——世界上最不堪一击的暴政——的不良后果。

依据古罗马人的风俗、习惯,狄奥多西乌斯和瓦连提尼耶诺斯曾用法律对休婚的理由作出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妻子的自由妇女身份因为丈夫的惩罚方式而受到侮辱的时候,妻子可以休去。在后来的法律中,这一项理由被删除了,因为这方面的风俗已经发生了改变,欧洲的习惯已经被东方的习惯排除掉了。我们可以从历史中知道,查士丁尼二世皇后的太监总管威吓她说,要像学校惩罚小孩那样惩罚她,除非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这种风俗,否则这种事情是难以想象的。

我们已经了解法律是如何顺从风俗的,现在我们可以了解一下风俗是如何顺从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