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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9.9 第九节 法律应当如何与风俗、礼仪发生关系
第九节 法律应当如何与风俗、礼仪发生关系

要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起来,只有借助于特殊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从性质上说,这些东西原本应该分开的。但是,虽然它们互相分离,在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有人询问梭伦,他为雅典人制定的是不是最好的法律。他的回答是:“我给他们制定的法律,是他们所能够容忍的最好的法律。”这一词句是多么的美妙,每一个立法者都应当仔细揣摩!上帝对犹太人民说:“我给了你们箴言,这些箴言是不好的。”他的意思是,只有相对较“好”的箴言,对于在抹掉摩西的律令时有可能碰到的一切困难而言,还不啻于一块海绵。

当一个民族风俗良好时,法律便很单纯。柏拉图说,拉达曼土斯统治下的人民对宗教非常热心,他处理诉讼极为迅速。每当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只须宣誓一下便足够了。同时,柏拉图又说:“但是当一个民族对宗教并不热心的时候,除非宣誓者就像法官和证人一样,对于诉讼根本没有利害关系,我们不能利用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