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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9.6 第六节 有的立法者是如何混淆支配人类的各种原则的
第六节 有的立法者是如何混淆支配人类的各种原则的

因为立法者是不能也不愿意建立风俗、礼仪的,所以风俗、礼仪不是由立法者建立的东西。

法律主要对“公民”的行为作出规定,风俗主要对“人”的行为作出规定,这是法律与风俗的区别之一。风俗主要是与内心有关的动作,礼仪主要是与外表有关的动作,这是风俗与礼仪的区别之一。

在有的国家里,有时候人们将这些东西混在了一起。在莱喀古土那里,法律、风俗和礼仪被混合在同一部法典里。在中国,立法者们也做了与此相似的事。

我们不应当因为中国和拉栖代孟的立法者们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在一块了而感到惊讶。因为他们的礼仪代表着他们的风格,他们的风俗则代表着他们的法律。

使自己的民众生活平静,这是中国立法者们的主要目标。他们要让人与人互相尊重,要让每一个人随时随地都想到自己对他人负有许许多多的义务;要让每一个公民在某一方面都对其他公民有所依赖。为此,他们制定了有关“礼”的最广泛的规则。

因此,在中国,乡野鄙夫和权豪势要都遵守相同的礼仪。对培养宽厚仁慈、维护人民内部和平而优良的秩序,以及消灭产生于粗暴性格的一切邪恶而言,这是一种十分恰当的方法。事实上,如果“礼”的规则对他们不具有约束力的话,岂不是向他们提供机会,让他们放纵邪恶。

在这一方面,“礼”比礼貌更有价值。“礼”防止我们暴露出自己的邪恶,礼貌则对他人的邪恶加以粉饰。人们在彼此之间放上“礼”这一道屏障,以预防相互腐蚀。

在莱喀古土那里,法制是相当严酷的。在培养生活习惯方面,仪礼并不是他的目的。用好战的精神去激励他的人民,这才是他的目的。一个国家的民众,如果不断地对人施以惩罚或不断地接受惩罚,不断地训导他人或不断地接受训导,既淳朴又刚强,那么在与他人相处的时候,他们更多地倾向品德而不是相互之间的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