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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9.5 第五节 有什么方法会自然改变国家的风俗和习惯
第五节 有什么方法会自然改变国家的风俗和习惯

我们知道,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的一般的制度,法律是立法者设定的独特而精密的制度。因此,不要试图通过法律去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习惯。如果用法律作变革手段的话,就会显得有些蛮横。借用他人的风俗习惯来变革自己的风俗、习惯,这样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如果一位君主想在自己国内实行重大改革的话,那么由法律所建立起来的东西就应当用法律去加以变革;由习惯所确定下来的东西,就应当通过习惯去改革。如果本应该用习惯去改变却用法律去改变的话,那么这个办法是极其糟糕的。

那种迫使俄罗斯人剪短长袍直至膝盖以上的粗暴行为,就是暴政。我们用来防止犯罪的措施,就是刑罚。我们用来变革我们的习惯的做法,便是树立典型。这位君主对自己的民众的看法未免太低了,这可以通过该国的开化过程既容易又迅速地得到说明。这些民众并非如他所说的那样与野兽没有区别。他其实没有必要使用那样粗暴的手段。如果用温柔的方法,他同样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那些变革是容易进行的,他自己的经验便说明了这一点。过去妇女们被幽禁在深宅大院里,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奴隶没有差别。他叫妇女们到朝廷上来,命令她们穿上日耳曼式的服饰,并且把一些布匹送给她们。这种使妇女的兴趣、虚荣心和欲望都得到满足的生活方式得到了她们的喜爱。由于妇女的缘故,男子们也喜欢这种生活方式了。

他们原有的风俗是因为征服战争和民族混合而带来的,与当地的气候原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这样,改革更容易了一些。因为彼得大帝仅仅是给予一个欧洲国家以另一个欧洲国家风俗、习惯而已,所以他并不感到困难,这是他本人也不曾预计到的。在一切影响中,气候的影响是最强有力的。

因此在那时,他根本不必借用法律的力量来改变他的国家的风俗、习惯;他需要做的,仅仅是对别人的风俗、习惯加以提倡而已。

一般地说,对于自己原有的习惯,各族人民总是依依不舍的。对他们而言,用暴力取消这些习惯是相当悲惨的。因此,不要试图变革这些习惯,而是诱导他们,让他们自己去改变。

任何刑罚,如果不是因为必需而施用的,都是暴虐的。法律不等于单纯的“权力作用”。从性质上看来是无足轻重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