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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1.19.2 第二节 应当如何避免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被改变
第二节 应当如何避免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被改变

假如世界上某一民族具有以下特点:爱好交际,心胸宽广,热爱生活,风趣,善于表达自己的理念,活泼而高雅宜人,有时洒脱而不拘小节,常常不瞻前顾后,勇猛,大度,坦诚,有适当的荣誉心,那么便不应当试图通过法律去制约他们的礼仪和风俗,否则他们的品德便会受到损害。如果一般地看来,其性格不错的话,那么即使是有一些小缺点也不必斤斤计较。

或许人们可以让妇女受到一些约束,如通过制定法律,要她们改正风俗,或者对她们的奢侈华靡作出限制,但是有谁说得准,这样做会不会让她们失去一定程度的风趣和礼仪呢?对于民族财富而言,她们的风趣或许是一个宝贵的源泉;而她们的礼仪,则有可能把外国友人吸引到我们国家来。

对立法者而言,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前提下遵从民族精神,这是他的职责。因为我们处理事务最成功的时候,往往便是我们能够自然地遵从天然禀赋的喜好去处理事务的时候。

如果让一个天性快活洒脱的民族染上迂腐拘谨的风气的话,那么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国家都不能获得任何好处。无论他们是以严谨的态度做无关紧要的琐屑之事,还是以轻松不羁的心态做严肃的事,都让他们随心所欲吧!